首页 > 最新消息 > 遗产税 &赠与税 > 长辈规划财产先为赠与时,小心选错赠与标的,会多缴赠与税 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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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老陈111年1月1日继承了配偶过世纳税后的遗产现金500万,自己名下则有股票价值400万,老陈认为自己年岁不多,於111年2月1日将现金500万赠与儿子小陈,并由帐户将该500万汇给小陈,并且扣除111年度赠与免税额244万元后,申报缴纳赠与税25万6千元,不料老陈於113年3月1日过世,小陈认为这25万6千元的赠与税额应该可以扣抵或退还,是否有理?
解析
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继承之财产已纳遗产税者,不计入遗产总额
案例中老陈在过世前将这500万赠与儿子小陈,要在赠与日后30天内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机关申报赠与税,并遵期缴纳赠与税。但问题在於老陈继承配偶纳税财产的5年内又死亡,根据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规定:左列各款不计入遗产总额:……十、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继承之财产已纳遗产税者。就是说老陈的这500万不计入老陈的遗产总额中,因此儿子小陈不须将500万元列入申报遗产。
年老赠与财产时,应优先选择非缴纳遗产税取得的财产
本例老陈在111年继承配偶遗产现金500万,且老陈在113年3月1日死亡,这500万依法本来属於不计入老陈应纳入遗产范围的财产,儿子小陈在申报时应将这500万纳入申报书中的「不计入遗产总额」,当然也不用就这部分计算及缴纳遗产税,但老陈当初已经缴纳的赠与税25万6千元可以退吗?因为赠与税及遗产税都是在规范财产转移的税负,差别仅在於是生前处分或是过世后办理,短期内没有重复课徵之理由,若当初老陈赠与的财产标的是自己的股票,就不会发生上述500万现金既作为老陈配偶的遗产缴纳一次遗产税后,又做为老陈赠与小陈的财产并缴纳赠与税。更不幸的是目前税捐实务上对於这种情况似乎并无可以申请退还赠与税或扣抵赠与税额的规定。
结论
长辈就财产预为规划时,如长辈在五年内甚至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内有继承取得的财产者,应注意此等财产有不计入遗产总额或可自遗产总额扣除之规定,也就是说遗产税可以不计入遗产总额或少缴遗产税,但如果生前赠与移转此等财产标的,缴纳的赠与税是无法退回的(至於另有免徵赠与税及遗产税的财产规定时,适用情形又不大相同),千万不要将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过世前2年赠与特定亲属应纳入遗产总额计算后扣抵已缴纳的赠与税,与第16条继承自他人已纳遗产税的财产不计入遗产总额的规定,互相搞混多缴赠与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