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遺產稅 &贈與稅 > 不想繳高額遺產稅有撇步 國稅局「2招」節稅逾百萬 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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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旺得富理財網 李宗莉】歲末年終又到遺產贈與規劃旺季,國稅局提醒,遺產稅應納稅額超過30萬元者,若納稅義務人無法一次繳納現金,可申請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或上市櫃股票抵繳,試算後最多可省逾百萬稅金。另若在死亡前2年贈與公設、農業或新市鎮土地,這3類土地在配偶、直系血親繼承移轉後,均無須併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第3項規定,申請抵繳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若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於劃設後歷次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該土地得以全額抵繳稅金,計算公式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依本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 ×(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君於2023年1月15日往生,包含4500萬元的公共設施保留地A土地在內,核定遺產總額為9000萬元,且未遺有存款及現金,計算應納遺產稅額270萬元,繳納期限至2023年7月25日,繼承人為乙、丙、丁等3名子女。
乙取得丙及丁的同意,於繳納期限前申請以甲君1981年買賣取得的A土地抵繳遺產稅,該地1963年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所以甲君是在該地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後才取得,依上述公式計算抵繳稅款上限為135萬元。
此外,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及特定親屬的土地,如果該土地在法律上同時有免徵贈與稅及遺產稅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該土地免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北區國稅局據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以避免當事人於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財產規避遺產稅,但若贈與的財產在法律上已規定免課徵遺產稅,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行為不具避稅動機,因此繼承人無須再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舉例說明,甲君2022年1月1日贈與兒子乙君公共設施保留地,後於2023年5月1日死亡,因都市計畫法第50-1條明定,因繼承而移轉給配偶、直系血親的公設地,免徵遺產稅,因此,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公設地,無須併入遺產總額。
除了公設地之外,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免徵遺產稅的土地,還包括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規定的農業用地,以及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1條規定的新市鎮土地等,同樣明定免課贈與稅及遺產稅,免併遺產總額申報。
若是以上市櫃股票抵繳遺產稅,則會根據申請日收盤價與被繼承人死亡日收盤價高低情形而定,共有2種計算方式。舉例來說,繼承人陳君遺產價值為2500萬元,應納稅額為200萬元,且未遺留現金或存款,得用遺留的A上市公司股票抵繳,陳君死亡日收盤價為每股40元,共5萬股,核定價值200萬元,抵繳共有2種計算方式。
1.申請日收盤價高於死亡日,申請日收盤價為每股45元,高於死亡日的40元收盤價,得以抵繳該股票全額200萬元(死亡日收盤價40元x5萬股);2.申請日收盤價低於死亡日,申請日每股35元收盤,依利率計算,其中股票價值占遺產總值8%,抵繳金額為16萬元(應納稅額200萬元x8%),得抵繳股數為4000股(抵繳稅額16萬元/死亡日收盤價40元)。
特別提醒的是,納稅人申請抵繳時,需經繼承人過半數及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3分之2的同意,於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避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