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租税正义 > 陈国梁/不正义的正义不是正义 202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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牺牲「租税正义」,无法换来「居住正义」;强而为之,换来的「正义」,绝对不是正义。
行政院於十月提案修正《住宅法》,增订公益出租人租赁契约资料,不得作为租赁所得、房屋税及地价税查核依据之规定;随即於十一月三读通过、并於十二月公告生效。
所谓公益出租人,是指将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补贴申请资格者(或出租予社会福利团体转租予符合租金补贴申请资格者)之房东;《住宅法》的修法,用意在透过法律明文规定来「承诺」房东,公益出租房屋所签订之租赁契约资料,并不会被当作追税的依据,希冀藉此提高公益出租意愿。但只要对於法令与税捐稽徵实务,有基本的了解,就会知道此一承诺,毫无实际意义。
首先,税捐稽徵机关在得知房屋确实出租且未申报租赁所得,如不为课税处分,就是怠忽职守、违法乱纪。而对於租赁收入之迳行核定,一般根据查得资料或参照当地租金标准计算,未必一定是来自房东与租客所签订之租赁契约资料。
其次,在房屋税及地价税的部分,房东很有可能为取得租税优惠,隐匿出租事实,以自用房地名义,报缴其所出租房地之持有税负,因而享有房屋税自住及地价税自用住宅用地,两项优惠税率。由於公益出租房地可享有与自用房地相同之优惠,因此,房东在成为公益出租人后之房屋税及地价税,并不会产生变动。反倒是,会面临被追税与处罚的是仍属核课期间内,非公益出租之房屋税及地价税。
就以上讨论可知,房东之租赁所得、房屋税及地价税之查核,税捐成立要件在於房地是否有出租之事实,而非是否签订租赁契约,立法禁止以租赁契约资料作为税捐查核依据之规定,根本是多此一举、自欺欺人。
退一步言,在调查过程中,税捐稽徵机关仍可要求租金补贴主管机关内政部,提供租赁契约等资料。按《税捐稽徵法》规定,税捐稽徵机关或调查人员,为调查课税资料,得向有关机关、团体或个人进行调查,要求提示帐簿、文据或其他有关文件,被调查者不得拒绝。
最后,如果此次《住宅法》的修正,只是订定了没有实质意义的具文、糜耗社会资源,那也罢了;让人担心的是,修法所造成的误解与释放出来的混合讯号。
对於法令与税捐稽徵实务并不了解的多数国人而言,《住宅法》「租赁契约资料不得作为租税查核依据」的修正,乍听下,有如是对於房东逃漏税的「特赦」条款。在宪法明订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各种政令宣导也在建立民众「应诚实纳税」的社会规范下,却以促进居住正义之名、对於租税逃漏网开一面,有如对於大众宣告,只要与政府阶段性的政策目标一致,逃漏税也没关系。
法令主管机关与立法者的枉法与乱法,破坏法治精神,无助居住正义的提升,却对於租税的公平正义,造成无法修补的伤害。
(作者为政大财政系教授兼系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