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遗产税 &赠与税 > 变更为非农用地仍作农业使用 有「这条件」秒省400万税额 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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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用地变更为「非农业用地」后,仍作为农业使用,是否依然可免徵遗产税和赠与税。
对此,台北国税局表示,农业用地经依法律变更为非农业用地,仍作农业使用且符合条件者,可依遗产及赠税法第17条第1项第6款规定免徵遗产税。
依据农业发展条例第38条规定,依法编定为农业用地,并作农业使用者,可以申请免徵遗产税。
但若该土地因都市计划变更为非农业用地,又受限「依法应完成之细部计画尚未完成」,或「已发布细部计画,惟尚未公告实施市地重划或区段徵收计画」,未能准许依变更后计画用途使用,而继续维持作原来农业使用者,依同条例第38条之1第1项规定,亦享有农业用地之相同租税优惠。
但如已依法编定为非农业使用之土地,且已可依编定后之使用地类别使用时,即使土地所有权人仍作农业使用,就无法享有免徵遗产税规定。
国税局举例,被继承人遗有1笔使用分区为「中心商业区」之都市土地,公告现值2000万元,继承人於申报时检附农业发展条例第38条之1土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及地方政府城乡发展局公文书载,有该土地业拟定细部计画。
但因其区段徵收计画尚未公告,符合农业发展条例第38条之1第1项第2款规定等文件,主张农用扣除额2000万元,经该局核定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6款规定准予扣除,依该案遗产税适用税率20%计算,节省税额400万元。
国税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办理遗产税申报时,如列报土地系符合农业发展条例第38条之1规定,应同时检附农业主管机关及都市计画主管机关出具之证明文件向国税局申请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