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遗产税 &赠与税 > 老公卖地突逝世!她无力缴纳8千万遗产税 靠1招成功移转过户 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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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第4项规定,遗产税应纳税额在新台币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确有不能一次缴纳现金之困难,得於缴纳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实物抵缴。纳税义务人也可申请纳保官协助,对此,就有一个实际案例,一名丈夫在卖地期间死亡,太太无力缴纳遗产税,最后仍成功移转过户。
国税局表示,一名男子在生前出售房地,但尚未完成交易价款之收受,依买卖契约其款项由买方汇付至买卖双方指定的信托履约保证专户,而男子逝世后,遗产税经该局核定8千余万元,不过老婆主张遗产中存款仅约3千余万元不足以缴纳遗产税,为了尽速取得遗产税的缴清证明及遗产过户,於是向纳保官寻求协助。
经过纳保官了解,发现当事太太取得缴清证明的困难在於丈夫骤逝,上述信托专户之买卖价金为丈夫遗产,该房地虽经买受人提起请求履行契约之诉,并经民事判决确定,然上述房地属继承人公同共有物,其处分须依民法规定办理,但当事太太未能取得全体继承人同意。
纳保官经就遗产税抵缴规定进行研析,因本件已有继承人及其应继分合计过半数同意,得不受民法限制,可提出遗产税实物抵缴之申请。
国税局随后也向信托专户之银行洽询,得知系A建经公司办理上述房地买卖契约之流程管理及相关认证作业,遂主动协助乙君向A建经公司询问有关信托专户之动拨程序及应行检附之文件,经多次沟通终获A建经公司回复,得依买卖案之增补协议动用信托专户款项缴纳遗产税。经缴清遗产税后,该局旋即核发同意移转证明书,顺利办理遗产移转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