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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共有地 留意適用稅制4
https://www.pacowu.url.tw/ 吳天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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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5 01:43:08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原與他人共有土地,經法院裁定變價分割、取得更多持分土地後,往後出售時,應分別按照不同取得時間,判斷應適用房地交易舊制課稅或房地合一新制課稅。

 

取得日在20151231日以前,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在201611日後則應課徵房地合一稅。

 

例如,甲君20151月取得A房地持分四分之一,後因共有人向法院訴請分割共有物,法院裁定變價分割,甲君參與應買,取得A房地其餘四分之三持分,並在20231月領得權利移轉證書。

 

甲君隨後在20245月出售A房地,原權利範圍(持分四分之一)應適用舊制,也就是應在20255月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稅;之後取得的四分之三部分,應適用房地合一稅,應在完成過戶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