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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税重购退税后以为安了 做了这件事惨遭补税百万元 大呼得不偿失!4
https://www.pacowu.url.tw/ 吴天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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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陈2年前从高雄市左营区2房换购凤山3房,获得税捐机关退税上百万元的房地合一税,小陈忽略退税后将管制5年,去年将房子短租半年给朋友小李,没想到最近接获国税局补缴百万元税款通知书,才知道事情真的大条了!国税局表示,个人房地合一税制申请重购自住房地之税额扣抵或退还,如重购之自住房地自重购后5年内改作出租等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注意稽徵机关将追缴原扣抵或退还之税额。

国税局强调,按所得税法第14条之8及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第20点规定,适用重购自住房地税额扣抵及退还之要件,系以个人於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即办竣户籍登记并实际居住使用)后,自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2年内另行购买房地供自住使用,或先购买自住房地后,自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2年内再出售其他自住房地,且限定该等房地应以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为适用范围。为避免投机行为,规定自重购后5年内,若有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情事,将追缴原扣抵或退还税额。

税务专家举例,小陈於民国111年6月时,透过买卖登记取得左营区2房,又於同年11月间出售左营2房后,另外又在凤山购买3房,小陈申报111年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列报出售左营2房的应纳税额达100多万元,同额减除重购自住房地扣抵税额,但是,国税局却查获凤山3房於112年间曾短租给第三人小李,不符合重购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税额扣抵规定,因此重行核定小陈应补税额100多万元。

虽然小陈向国税局主张,凤山3房并无出租情事,但却遭国税局打脸,查获小李承租凤山3房的租赁契约,并且还有租金支付证明,且小李於112年间更将户籍迁入凤山3房,询问社区管理员也证实小李天天出入门厅,证明小李确实有承租并居住凤山3房的事实,因此认定小陈重购后的凤山3房,於重购后5年内改作出租用途,不符合重购自住房地税额扣抵之要件,因此遭追缴原扣抵税额。

税务专家提醒,民众如欲申请重购自住房地税额扣抵或退还,除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购买」之房屋办竣户籍登记,并须有实际居住之事实,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之情形外,民众应注意重购之自住房地自重购后5年内不可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以免遭稽徵机关追缴原扣抵或退还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