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遗产税 &赠与税 > 拟制遗产 修法由受赠人缴税 2025-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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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遗产如何课税成为立法院财委会本会期焦点。宪法法庭去年就拟制遗产课税案,要求财政部应於两年内修改《遗赠税法》,立院目前已提出的三版本都强调以受赠人为拟制遗产继承人,相关义务不受是否具继承权影响。
依立院现行提案版本,为确保宪法所要求落实的平等权及财产权,建议修正遗赠税第15条或第6条,增订拟制遗产并入遗产总额所占比例部分,财产受赠人为纳税义务人,同时明定其义务不受遗产继承发生时是否具继承权而影响。
此外,国、民两党也都提案修正遗赠税第17条,增订拟制遗产财产受赠人为配偶时,该财产可主张适用配偶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扣除。
立委同时提案增订相关条文,当拟制遗产及其他遗产采取分单缴纳,且一方为限制移转状态,一方为已移转状态时,两案应个别视为独立案件,就各纳税义务人所负担遗产范围做不同处置。
所谓拟制遗产,指死亡前2年内赠与特定亲属的财产,即使赠与时免缴赠与税,死亡后也须纳入遗产总额课徵遗产税。相关制度主要是为维护税制公平,防止被继承人利用生前赠与或保险给付等方式,转移财产以规避遗产税。
2024年宪判字第11号的「拟制遗产课税案」,起源是丈夫过世前两年赠与其妻高额股票,相关资产被列入遗产计算范围,但因其妻及二子抛弃继承,致使年幼的非婚生子女成为遗产税纳税义务人。
宪法法庭认为,财政部现行遗赠税法就拟制遗产受赠人为被继承人配偶时,其与其他继承人应如何负担遗产税,欠缺明确规范,致配偶以外的其他继承人可能增加遗产税负担,不符宪法保障平等权意旨,且侵害人民财产权。
宪法法庭也要求财政部应於判决公告日起2年内,依判决意旨检讨修正相关法条,且在修法完成前应依判决意旨处理其它类似案例。对此,财政部强调,已遵照办理,修法版本也已在积极研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