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遗产税 &赠与税 > 从拟制遗产课税新规,展望家族传承之短中长期计画 202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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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夫妻间赠与免徵赠与税,但依据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二年内赠与配偶之财产应并计遗产总额课徵遗产税,而这样的规定在实务上会产生二个争议:
被继承人死亡前二年赠与配偶财产,虽赠与当下免课徵赠与税,但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须计入遗产总额课税,当被继承人留有非婚生子女时,若此时配偶与子女皆抛弃继承,将导致非婚生子女未继承前述被继承人赠与配偶之财产,却需负担该拟制遗产所产生遗产税之不合理现象。
若被继承人死亡前二年未赠与配偶财产,则生存配偶依据民法1030-1条所主张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得做为被继承人遗产总额之扣除,然而当被继承人死亡前二年赠与配偶财产者,除了须计入遗产总额课徵遗产税外,另一方面因前述财产已於生前从被继承人移转予生存配偶,导致配偶就该受赠之财产已无从主张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自遗产总额扣除之规定,而存有双重损害之虞。
宪法法庭前於民国(以下同)113年针对上述二个争议个案做出113年宪判字第11号判决,认定前述遗产及赠与税法之相关规定,显不符宪法保障平等权之意旨,要求立法机关应於该判决公告之日起2年内,依判决意旨检讨修正相关规定,然而在修法完成前,相关机关应依该判决意旨审理遗产税。
据此,本文将从近期遗产赠与税法对於拟制遗产之重要变革,再至财富传承规划,进而建置家族办公室,综合探讨家族永续传承的短中长期计画:
拟制遗产之主要税务变革
为避免配偶抛弃继承,却让其他继承人承担不合理税负的情况,财政部於114年7月28日订定发布「被继承人死亡前二年内赠与配偶之财产并计遗产总额课徵遗产税稽徵作业处理原则」(以下简称作业原则),系为回应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11号判决之意旨,於遗产及赠与税法修法前,针对拟制遗产,就受赠配偶与其他继承人之遗产税负担所明定之过渡性规范。
作业原则相关重要规范
适用范围可回溯至判决公告之日
作业原则适用范围,系以判决公告之日(113年10月28日)为基准,新发生的继承案件适用之外,针对已发生但尚未核定或未核课确定的案件亦适用新规:
- 被继承人於113年10月28日后过世的继承案件;
- 被继承人在113年10月28日前过世,但税局尚未核定或继承人仍在复查或诉讼中的案件,都须适用新规。
被继承人死亡前二年赠与配偶之财产,计入遗产总额后应由配偶负纳税义务
作业原则中,明确针对被继承人死亡前二年内赠与配偶之财产(以下简称拟制遗产),应并计入遗产总额后,应由配偶负纳税义务。
也就是说,配偶应与其他继承人共同就拟制遗产及其他遗产办理遗产税申报,并与全体继承人税单分开开徵,计算依据如下:

另针对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扣除额部分,作业原则明确将拟制遗产列入配偶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计算范围,将可提高是类案件的遗产税扣除额;惟继承人应实际给付依民法规定请求权金额之财产予被继承人之配偶,不得以拟制遗产充当履行民法给付义务之财产。
举例来说,以遗产总额新台币(以下同)6,500万元(含死亡前二年赠与配偶的拟制遗产500万元,且假设遗产总额全数为被继承人婚后财产),生存配偶婚后财产为4,000万元,全案遗产税额275万元为例:
- 拟制遗产税额:21万元 [=275万*(500/6,500)];
- 其他遗产税额:254万元 [=275万*(6,000/6,500)];
- 配偶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扣除额:1,250万元 [=(6,500-4,000)/2];
- 继承人实际给付之请求权金额 1,000万元 [=(6,000-4,000)/2]。
计入遗产价值之计算,原则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之时价为准
其计入遗产价值之计算,原则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之时价为准。而赠与当时所缴纳之赠与税、土地增值税及其利息,得自应纳遗产税额内扣抵,但扣抵额不得超过赠与财产并计遗产总额后增加之应纳税额。
惟需特别提醒的是,即便受赠人於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将赠与标的出售,仍需当作遗产并计课税,且若赠与标的为土地,依90年05月21日台财税第0900453078号令规定,为避免土地增值税、遗产税重复课徵,应改以「赠与日」的时价为计算标准,并计遗产总额课税。
综上所述,建议纳税义务人办理遗产税申报时,若有符合适用期间或前开状况之纳税义务人,应审慎评估此作业原则对遗产税的影响,逐一检视被继承人死亡前二年赠与纪录、配偶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扣除额之调整等,以重新计算并评估遗产税影响。
家族资产传承的短中长期计画
从上述宪判案例,可以发现及早规划家族资产传承计画的重要性,以避免家族成员争产、财产归属不清、遗赠税负不公等常见传承议题,而传承计画可依短中长期三阶段进行:
短期--盘点家族资产:
逐一盘点家族成员资产清单,依性质分类如不动产、家族事业股权、寿险保单、证券投资或是海内外帐户等金融资产,并确认是否仍有代持或资产登记不全的情形,以确保世代传承中家族资产的保全。
中期--资产重组与税务评估:
将家族资产进行分类重组,例如家族事业、不动产、金融投资分拆管理,搭配闭锁性公司或信托架构落实资产保全,并评估可能的重组税负及预留税源。
长期--家族办公室之运营:
将家族治理与企业治理再区隔,搭建符合家族特性的家族办公室管理制度并执行,透过订定家族宪章、举办家族议会、预立遗嘱等方式,以落实家族治理,并确保家族成员间的共识与凝聚力。
至於,如何搭建客制化的家族办公室,可从了解创办人的中心思想或理念为出发点,协调各家族成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方始订立家族宪章与后续家族治理。在短中长期的计划中,结合税务、法律、股权及投资管理等专业顾问团队,打造全方位功能的家族办公室。
结论
从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11号判决声请个案,可推知被继承人在死亡前二年将巨额财产赠与给配偶有可能是有感於自己不久於人世,但来不及规划财产分配,遂透过夫妻间财产赠与免税的规定,先将财产过户予配偶,一方面降低继承人依据民法继承篇规定主张应继分或特留分的风险;一方面也能争取时间留待生存配偶从长计议日后的财产分配方向。
然而,却也可能造成生存配偶无法再主张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而导致多缴遗产税的情形,因此若能及早规划财产分配,或尽早建立家族资产传承制度,方是资产传承的不二法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