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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 &赠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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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两年在台有住所 国人遗有海外财产并入遗产4
https://www.pacowu.url.tw/ 吴天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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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01:24:21

经济日报 记者邱琮皓/台北报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经常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内的中华民国国民死亡后,若遗有中华民国「境外」财产,也应并入遗产内,计算课徵遗产税。

 

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只要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的中华民国国民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针对在中华民国境内与境外的全部遗产,依法课徵遗产税。

 

 

官员解释,我国遗赠税法是「属人」兼「属地」主义,若被继承人属於经常居住境内的国民,财产所在地无论是在境内或境外,均应课徵遗产税。

 

 

遗产税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定义

随著资产配置国际化,国人常透过境外投资累积财富,可能是投资海外股票,或是在海外工作时购置海外置产,这也让被继承人在死亡后的遗产税申报更为复杂。

 

台北国税局指出,所谓「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主要是死亡事实发生前两年内,在中华民国境内有住所;或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实发生前两年内,已在境内居留超过365天者。

 

但同时也有例外,接受中华民国政府聘请从事工作,在中华民国境内有特定居留期限,不论居留时间多久,都不属於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者。

 

举例来说,陈先生(化名)在死亡日前两年内在中华民国境内有住所,其死亡时遗有境内财产1,000万元与美国财产折合新台币8,000万元。依规定,纳税人应将美国遗产并入遗产总额,即以遗产总额9,000万元在陈先生死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申报遗产税。

 

若被继承人的美国遗产已依美国法律缴纳该国遗产税,可由纳税人提出美国税务机关发给的纳税凭证,从其应纳遗产税额中扣抵。但扣抵额不可超过因加计被继承人美国遗产而依国内适用税率计算增加的应纳税额。

 

国税局呼吁,「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与非居住者在遗产税课税范围、扣除额项目及申报管辖单位都有不同,民众若有继承境外财产时,应详加了解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