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遺產稅 &贈與稅 > 未成年女扛5千萬遺產稅「判違憲」 財政部修法補破網 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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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未成年負擔千萬遺產稅合理嗎?一名富商在去世的前一年,先將百張股票贈與給妻子,在他去世後,妻子和3名子女相繼拋棄繼承,留下的3億多遺產和5千多萬遺產稅,全落在該富商的非婚生未成年小孩身上,2014年憲法法庭認為已侵害財產權,判決部分違憲,財政部要求要在2年內修法。
財政部22日預告《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第6條有關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範圍,刪除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定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依序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並以被繼承人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及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依民法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渠等配偶之財產。
另外增訂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以及納稅義務人應實際給付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前述配偶受贈財產不得作為納稅義務人履行該給付義務之財產之規定。
依本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者,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以受贈財產為限負繳納義務之規定;增訂有遺囑執行人之案件,得由遺囑執行人代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繳納遺產稅及申請復查相關事項之規定。
而有關申請分期繳納,刪除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0萬元以上始可申請之限制,及實物抵繳,特定親屬受贈財產之遺產稅額,受贈人申請以遺產抵繳時,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之要件,並增訂依本法核准延(分)期繳納、逾期未繳一次發單之徵收期間重新起算,及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存款繳稅之規定。
財政部表示,目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辦理預告,預告期間至2月23日止,將於完成預告程序後,儘速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