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遗产税 &赠与税 > 遗产税身心障碍扣除有条件 死者所遗配偶、父母与继承人为直系血亲 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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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继承人申报遗产税「身心障碍扣除额」时,其「适用对象」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4款及第2项规定,限经常居住境内之被继承人所遗配偶、父母及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且未抛弃继承权者,始得适用该项扣除额。
北税局说,被继承人所遗配偶、父母及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如为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规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或精神卫生法规定之严重病人,於申报遗产税时,现行每人得列报身心障碍者扣除额618万元(2024年度为693万元)。但被继承人本人或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或严重病人,则非本项扣除额适用之对象,不能申报扣除。
北税局举例,甲君於2023年1月间死亡,继承人乙君申报遗产税时,检附甲君本人及其配偶丙君及受甲君扶养的兄长丁君的身心障碍手册影本,障碍等级为极重度,申报身心障碍扣除额1,854万元(618万元 x 3),但因被继承人本人甲君及受其扶养的兄长丁君并不适用身心障碍扣除额之规定,原是该案经核认被继承人之配偶乙君之身心障碍扣除额618万元。
北税局提醒,但是身心障碍者如果是依顺序可取得继承权而抛弃继承的就不能扣除。申报遗产税「身心障碍扣除额」,应检附载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碍事实的证明(例如身心障碍手册影本或精神卫生法规定之专科医生出具载有严重病人诊断证明书影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