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房地合一税 > 连续继承降房地合一税 会计师四点提醒 202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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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11月2日发布函释,个人在2016年1月1日以后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土地,出售时若适用房地合一课税新制,在计算持有期间时,得将连续各次继承的被继承人持有期间(受遗赠的遗赠人持有期间)合并计算。
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林巨峯说明,个人在2016年1月1日以后继承取得房屋、土地,出售时究竟应适用新制或旧制课税,是以被继承人取得房地日期来判断;被继承人如果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房地,个人要再出售时就适用新制,房屋与土地交易所得都要课税,应纳税额依房屋土地持有期间而适用不同税率,假设持有2年内出售,税率45%;持有超过10年者,税率15%;不过若是符合自用住宅要件,则所得4百万元部分免税,超过的部分税率10%。
依照财政部新函释,个人出售在2016年1月1日以后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的房屋、土地,若适用房地合一课税新制,在计算持有期间时,可以将连续各次继承的被继承人持有期间(受遗赠的遗赠人持有期间)合并计算,有利於纳税人。举例,王老先生於1990年取得房地,2016年2月过世,房地由王老太太继承,但王老太太於2016年12月也过世,房地由王小哥继承,而王小哥於2017年12月出售房地。在此情况下,原本房地持有期间为2016年2月至2017年12月,因持有不到2年,适用税率45%;不过,财政部核释后,房地持有期间为1990年至2017年,持有超过10年,适用税率15%;若自住房地6年以上,更有免税额400万元,超过部分税率10%。
林巨峯提出四点提醒:
1. 个人出售房地若欲适用自住优惠税率,应於该房屋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连续满6年(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且6年内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2. 并计被继承人持有期间时,被继承人、遗赠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亦应在该房屋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受遗赠时亦同。
3. 若被继承人在2016年1月1日以前取得房地,个人出售时可适用旧制课税(仅房屋交易所得课税),但若适用新制自住优惠税率较为有利,此时亦可选择适用新制。
4. 经稽徵机关如果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之安排或情事者,将不可适用并计持有期间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