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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自配偶赠与的房地「注意这事」4
https://www.pacowu.url.tw/ 吴天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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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连结:https://house.chinatimes.com/20240215003044-264416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据财政部201732日台财税字第10504632520号令及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第5点规定,个人取得配偶赠与之房屋土地,适用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0条第1项第6款配偶相互赠与之财产不计入赠与总额规定者,出售时应以配偶间第1次相互赠与前,配偶原始取得该房屋土地之日为取得日;个人取自其配偶赠与之房屋土地,得将配偶持有期间合并计算。

 

基此,其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损益之计算,应以交易时房屋土地的成交总额,分别依下列规定减除成本或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与个人及配偶持有期间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房屋所支付的费用后,以其余额为所得额:()配偶原自第三人出价取得者: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41项前段规定,得减除配偶间第1次相互赠与前之原始取得成本。()配偶原自第三人继承或受赠者: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41项后段规定,得减除继承时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赠时之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按政府发布之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后之价值。

 

该局举例说明,王小姐20238月间出售自配偶林先生於20223月间赠与之房屋土地,该房屋土地为配偶林先生於20185月间以新台币(下同)650万元买入,嗣后王小姐申报房地合一税时,持有期间依上揭之规定得以并计配偶林先生之取得日,即20185月至20238月共计53个月,并以配偶林先生原始取得成本650万元核认成本。

 

如有相关法令适用之疑义,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或至该局网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国税智慧客服「国税小帮手」线上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