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遺產稅 &贈與稅 > 保險給付仍課遺產稅?保險也有三高,要注意!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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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老先生是一家公司的大股東、資產豐厚,有一次他參加朋友的葬禮,想到人生無常,加上年紀越來越大,若有一天自己也要離開這個世界,那要繳的遺產稅可不少。
他聽說保險給付可以免繳遺產稅,於是他找了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員來討論詳細的方法。業務員說,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保險死亡給付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不但如此,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的債務,也可以從遺產中扣除。
因此,經過一番討論後,他們想到一個辦法。這個辦法就是由徐老先生投保這家人壽公司推出的「平安幸福還本型終身壽險」,指定由他的小孩當受益人,並且用躉繳方式,一次繳清保費一千多萬,再利用保單質借的方式,向保險公司借1,000 萬。
如此一來,一旦徐老先生走了,保險公司的保險給付不但可以免稅,借款還可以從遺產中扣除,所以即使保費比理賠金還高,但節稅效果更高。
然而,一年多後,徐老先生因病過世了,他的繼承人主張徐老先生的身故保險給付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而且在遺產總額中,主張扣除該筆保單借款1,000 萬元,但國稅局認為這樣屬於故意避稅,所以仍必須依法課稅。
接著,家屬經過訴願無效後,提起了行政訴訟。不過,由於徐老先生高齡帶病投保,保費高於理賠,而且先以躉繳方式一次付清後,再以保單質押借款……都已經違反一般正常的保險常態,因此法院認為這屬於租稅規避,而不是合法的節稅,判決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核實課稅,並不違法。最終,徐老先生的小孩仍必須補繳稅金,並被罰款,真是得不償失呀!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 條不計入遺產總額,其中第9 款,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然而,近十多年,越來越多高額保單被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判決案例。實務上,稅務機關會綜合個案狀況進行實質認定,如果認定所投保的保單是為了逃避遺產稅,將會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而這些被補稅的案例有以下共同特色:高額保單、高齡投保、高資產、短期內死亡、重病投保、躉繳保單、舉債投保等。
這幾項常見、應避免的「三高短重躉債」,相信一般理財顧問大概都知道,但仍有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情況。那麼,身邊沒有理財顧問的人要如何避免呢?財政部整理了數十個案例,歸納過去國稅局依據實質課稅原則,而對死亡人壽保險金課遺產稅的特徵,我們現在就來好好弄懂,法官對於保險給付仍課遺產稅情況的真義:
1. 看你的投保目的。
退休規畫所需資金合理嗎?保險金那麼高,真的是為了照顧遺族,還是骨子裡是為了節稅?例如,保額在1,000 萬以上到數億的金額,都被認定是巨額投保,而其實對於有需要進行財產轉移的人來說,要超過上述的金額很容易。
2. 看你的身體狀況。
保險是對未知的風險所準備的保障,直到高齡或重病時,才想要投保來規避遺產稅,並不符合保險原則。
․高齡投保:照理說老人家不會想太多,保險公司也不太願意核保。若超過73 歲投保,通常將被認為高齡投保。不過實務上,65歲以上購買保險還是應格外小心稅捐單位的懷疑。
․重病投保: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 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或出售財產,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或價金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或價金,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所以,包含癌症、高血壓、糖尿病、中風、洗腎、帕金森氏症、失智、憂鬱或老年退化等症狀或疾病,在罹患之後才投保,就有可能被國稅局認為,是想規避稅負。由此可知,儘早投保、趁年輕就投保,除了能讓複利效果倍增外,還有避免被查稅的好處。
3. 看你的投保時間
這又分成短期死亡及密集投保兩種狀況:
․短期死亡:多短?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 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 年內贈與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所以,通常短期的定義約為2 年。不過,實務上也有投保10 年才過世,卻被查稅的案例。由於國稅局會調閱死者病歷,若他們發現被繼承人投保時,已有癌症、中風、重大手術等高危險的疾病,法院將視當時投保的動機有逃漏稅嫌疑。
․密集投保:什麼事情需要大驚小怪的在兩、三年內累積購買到數十張保險?這類明顯與正常狀況差異大的投保行為,即使國稅局沒發現,保險公司也會互相追蹤通報,避免受到惡意複保險的傷害。
4. 看你的財產多寡
家財萬貫的你有天離開人世,家人真的會因此生活無助嗎?家裡的經濟生活會匱乏嗎?配偶及小孩真的有差你這張保單嗎?
常見稅務訴願駁回及行政法院判決國稅局勝訴之理由,皆會採用以下的說法:保險的目的,是在分散風險消化損失,即以較少的保費獲得較大的保障。又因《保險法》第112 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 條第9 款前段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是考量被繼承人投保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並避免受益人因其死亡而生活陷於困境,所以予以免徵遺產稅,而不是鼓勵或讓一般人利用這種方式,任意規避原應負擔之遺產稅。
有鑑於此,對於為了規避遺產稅負,而投保與經濟實質顯不相當之保險者,基於量能平等負擔之實質課稅原則,當然不適用《保險法》第 112 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前段規定。
像本節一開始徐老先生的案例,他本身就在經營大企業,他的小孩子也都成年,並在父親的企業集團中擔任要角,薪資及配發股票豐厚,基本上沒有父親的遺產也可以繼續奢華消費、安全終老,所以國稅局遇到這種家庭,都會加以嚴查他們生前的投保狀況。
5. 看你的投保行為
蔡姓老翁生前向某人壽公司投保,即期終身年金保險11 份,保證期間15 年,在世時由自己領取每年年金,並指定身故後,保險金的共同受益人為子女及長孫5 人,保險費高達1.228 億。
1998 年7 月,蔡姓老翁以名下土地向銀行設定抵押,並以每次借期一年、借款本息到期一次清償的方式,借款1.23 億來躉繳保費。
當一年借期到期時,先由子女代付利息,等他領到年金後返還,至於本金的部分,再以借新還舊的方式續借。
簡單來說,蔡姓老翁生前抵押不動產,借款一億多元來投保,是為了減輕遺產稅,但弄巧成拙,國稅局認為他舉債投保是為了規避遺產稅,於是在他過世後,仍將留給遺族的保險金給付,以遺產計稅共達近9,900 萬。遺族收到通知後,便提起行政訴訟。
不過,法院認為,我國男性平均年齡為72.2 歲,蔡姓老翁卻於73 歲時,投保證期間高達15 的年金保險,雖然他生前已領取5 年的年金,但目的在償還銀行借款利息,而且總計遺族可領的生存及身故年金給付數額,還不夠清償他借款本息,再加上假設是為了排除規避遺產稅的利益,根本沒有實益可言。
而這種行為就稱為「舉債投保」,若被繼承人的遺產稅申報中有列負債扣除,又有大額保險給付,國稅局會追查保費的來源。當他們發現這是來自於向銀行或他人貸款,取得資金進行巨額投保,便會認定這是為了規避遺產稅而做的安排,並依照實質課稅原則,將該筆保單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總之,人一定要懂風險管理,尤其特地借錢買保險,就是管理過度!
6. 比較你的保費與保險金大小
以建築業起家、高齡81 歲的邵董,在2002 年左右購買了某家保險公司的終身壽險等多張保單,保費高達2.22 億,保額為2.2 億,保險受益人是5 名子女及媳婦。後來2005 年6 月邵先生去世時,獲理賠兩億多萬元,卻被國稅局查獲要求補稅。家屬上訴後最終仍然敗訴,應補繳遺產稅及罰款。為什麼?
因為保險應該是繳交小額保費,於未預期的事故發生後,受益人可以獲得較大金額的保障。若保險給付等於或低於已繳保險費,甚至保險給付接近已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金額,皆違反保險的本意,自然會被稅捐單位視為規避遺產稅。
金管會曾針對透過保險來規避稅負的投保動機,數度對保戶提出警告,除了傳統壽險金免計入遺產稅課稅,投資及儲蓄型保險,國稅局可以根據《稅捐稽徵法》第12-1 條規定的實質課稅原則,將給付給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計入遺產進行課稅,甚至如果被認定有逃稅嫌疑,除了補稅以外,還可能額外加罰。
原則上,如果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生前透過繳交保費,將財產轉移為保單的價值,死亡後再以保險金給付的方式,的確有機會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然而,這只是有機會,並非一定可以。
根據上述情況,在準備節稅布局與資產配置時,一定要思考怎麼善用保險工具,並謹守合理合法的規畫方式,才能永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