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遗产税 &赠与税 > 保险给付仍课遗产税?保险也有三高,要注意!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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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老先生是一家公司的大股东、资产丰厚,有一次他参加朋友的葬礼,想到人生无常,加上年纪越来越大,若有一天自己也要离开这个世界,那要缴的遗产税可不少。
他听说保险给付可以免缴遗产税,於是他找了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员来讨论详细的方法。业务员说,依据《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保险死亡给付可以不计入遗产总额,不但如此,被继承人死亡前未偿的债务,也可以从遗产中扣除。
因此,经过一番讨论后,他们想到一个办法。这个办法就是由徐老先生投保这家人寿公司推出的「平安幸福还本型终身寿险」,指定由他的小孩当受益人,并且用趸缴方式,一次缴清保费一千多万,再利用保单质借的方式,向保险公司借1,000 万。
如此一来,一旦徐老先生走了,保险公司的保险给付不但可以免税,借款还可以从遗产中扣除,所以即使保费比理赔金还高,但节税效果更高。
然而,一年多后,徐老先生因病过世了,他的继承人主张徐老先生的身故保险给付依法不计入遗产总额,而且在遗产总额中,主张扣除该笔保单借款1,000 万元,但国税局认为这样属於故意避税,所以仍必须依法课税。
接著,家属经过诉愿无效后,提起了行政诉讼。不过,由於徐老先生高龄带病投保,保费高於理赔,而且先以趸缴方式一次付清后,再以保单质押借款……都已经违反一般正常的保险常态,因此法院认为这属於租税规避,而不是合法的节税,判决国税局以实质课税原则核实课税,并不违法。最终,徐老先生的小孩仍必须补缴税金,并被罚款,真是得不偿失呀!
根据《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 条不计入遗产总额,其中第9 款,约定於被继承人死亡时,给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寿保险金额、军、公教人员、劳工或农民保险之保险金额及互助金。
然而,近十多年,越来越多高额保单被课徵遗产税或赠与税的判决案例。实务上,税务机关会综合个案状况进行实质认定,如果认定所投保的保单是为了逃避遗产税,将会依实质课税原则课徵遗产税,而这些被补税的案例有以下共同特色:高额保单、高龄投保、高资产、短期内死亡、重病投保、趸缴保单、举债投保等。
这几项常见、应避免的「三高短重趸债」,相信一般理财顾问大概都知道,但仍有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情况。那么,身边没有理财顾问的人要如何避免呢?财政部整理了数十个案例,归纳过去国税局依据实质课税原则,而对死亡人寿保险金课遗产税的特徵,我们现在就来好好弄懂,法官对於保险给付仍课遗产税情况的真义:
1. 看你的投保目的。
退休规画所需资金合理吗?保险金那么高,真的是为了照顾遗族,还是骨子里是为了节税?例如,保额在1,000 万以上到数亿的金额,都被认定是巨额投保,而其实对於有需要进行财产转移的人来说,要超过上述的金额很容易。
2. 看你的身体状况。
保险是对未知的风险所准备的保障,直到高龄或重病时,才想要投保来规避遗产税,并不符合保险原则。
․高龄投保:照理说老人家不会想太多,保险公司也不太愿意核保。若超过73 岁投保,通常将被认为高龄投保。不过实务上,65岁以上购买保险还是应格外小心税捐单位的怀疑。
․重病投保:根据《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13 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因重病无法处理事务期间举债或出售财产,而其继承人对该项借款或价金不能证明其用途者,该项借款或价金,仍应列入遗产课税。
所以,包含癌症、高血压、糖尿病、中风、洗肾、帕金森氏症、失智、忧郁或老年退化等症状或疾病,在罹患之后才投保,就有可能被国税局认为,是想规避税负。由此可知,尽早投保、趁年轻就投保,除了能让复利效果倍增外,还有避免被查税的好处。
3. 看你的投保时间
这又分成短期死亡及密集投保两种状况:
․短期死亡:多短?依照《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 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2 年内赠与个人之财产,应於被继承人死亡时,视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并入其遗产总额。」所以,通常短期的定义约为2 年。不过,实务上也有投保10 年才过世,却被查税的案例。由於国税局会调阅死者病历,若他们发现被继承人投保时,已有癌症、中风、重大手术等高危险的疾病,法院将视当时投保的动机有逃漏税嫌疑。
․密集投保:什么事情需要大惊小怪的在两、三年内累积购买到数十张保险?这类明显与正常状况差异大的投保行为,即使国税局没发现,保险公司也会互相追踪通报,避免受到恶意复保险的伤害。
4. 看你的财产多寡
家财万贯的你有天离开人世,家人真的会因此生活无助吗?家里的经济生活会匮乏吗?配偶及小孩真的有差你这张保单吗?
常见税务诉愿驳回及行政法院判决国税局胜诉之理由,皆会采用以下的说法:保险的目的,是在分散风险消化损失,即以较少的保费获得较大的保障。又因《保险法》第112 条及《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 条第9 款前段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给付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金额,不计入遗产总额,是考量被继承人投保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并避免受益人因其死亡而生活陷於困境,所以予以免徵遗产税,而不是鼓励或让一般人利用这种方式,任意规避原应负担之遗产税。
有鉴於此,对於为了规避遗产税负,而投保与经济实质显不相当之保险者,基於量能平等负担之实质课税原则,当然不适用《保险法》第 112 条及《遗产及赠与税法》第 16 条第 9 款前段规定。
像本节一开始徐老先生的案例,他本身就在经营大企业,他的小孩子也都成年,并在父亲的企业集团中担任要角,薪资及配发股票丰厚,基本上没有父亲的遗产也可以继续奢华消费、安全终老,所以国税局遇到这种家庭,都会加以严查他们生前的投保状况。
5. 看你的投保行为
蔡姓老翁生前向某人寿公司投保,即期终身年金保险11 份,保证期间15 年,在世时由自己领取每年年金,并指定身故后,保险金的共同受益人为子女及长孙5 人,保险费高达1.228 亿。
1998 年7 月,蔡姓老翁以名下土地向银行设定抵押,并以每次借期一年、借款本息到期一次清偿的方式,借款1.23 亿来趸缴保费。
当一年借期到期时,先由子女代付利息,等他领到年金后返还,至於本金的部分,再以借新还旧的方式续借。
简单来说,蔡姓老翁生前抵押不动产,借款一亿多元来投保,是为了减轻遗产税,但弄巧成拙,国税局认为他举债投保是为了规避遗产税,於是在他过世后,仍将留给遗族的保险金给付,以遗产计税共达近9,900 万。遗族收到通知后,便提起行政诉讼。
不过,法院认为,我国男性平均年龄为72.2 岁,蔡姓老翁却於73 岁时,投保证期间高达15 的年金保险,虽然他生前已领取5 年的年金,但目的在偿还银行借款利息,而且总计遗族可领的生存及身故年金给付数额,还不够清偿他借款本息,再加上假设是为了排除规避遗产税的利益,根本没有实益可言。
而这种行为就称为「举债投保」,若被继承人的遗产税申报中有列负债扣除,又有大额保险给付,国税局会追查保费的来源。当他们发现这是来自於向银行或他人贷款,取得资金进行巨额投保,便会认定这是为了规避遗产税而做的安排,并依照实质课税原则,将该笔保单列入被继承人遗产总额,课徵遗产税。
总之,人一定要懂风险管理,尤其特地借钱买保险,就是管理过度!
6. 比较你的保费与保险金大小
以建筑业起家、高龄81 岁的邵董,在2002 年左右购买了某家保险公司的终身寿险等多张保单,保费高达2.22 亿,保额为2.2 亿,保险受益人是5 名子女及媳妇。后来2005 年6 月邵先生去世时,获理赔两亿多万元,却被国税局查获要求补税。家属上诉后最终仍然败诉,应补缴遗产税及罚款。为什么?
因为保险应该是缴交小额保费,於未预期的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可以获得较大金额的保障。若保险给付等於或低於已缴保险费,甚至保险给付接近已缴保险费加计利息金额,皆违反保险的本意,自然会被税捐单位视为规避遗产税。
金管会曾针对透过保险来规避税负的投保动机,数度对保户提出警告,除了传统寿险金免计入遗产税课税,投资及储蓄型保险,国税局可以根据《税捐稽徵法》第12-1 条规定的实质课税原则,将给付给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计入遗产进行课税,甚至如果被认定有逃税嫌疑,除了补税以外,还可能额外加罚。
原则上,如果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生前透过缴交保费,将财产转移为保单的价值,死亡后再以保险金给付的方式,的确有机会不计入遗产总额课税。然而,这只是有机会,并非一定可以。
根据上述情况,在准备节税布局与资产配置时,一定要思考怎么善用保险工具,并谨守合理合法的规画方式,才能永续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