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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怎么立?律师教你5种方式,有效又合法4
https://www.pacowu.url.tw/ 吴天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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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位老先生来事务所谘询,老先生表示他有2个儿子与1个女儿,但2个儿子多年来都对他不闻不问,只有女儿一直照顾他,所以想把名下的房产跟存款全部都留给女儿,可以吗?

 

他有听说可以写遗嘱把财产都给其中一个小孩,要怎么写?女儿将来拿遗嘱出来有用、有效吗?

 

答案是:

原则上遗产可以自由处分,也就是可以决定要留给谁,老先生当然也可以留给女儿。但如果将全部遗产都留给同一个人,会面临特留分的争议。

 

我国《民法》就遗嘱的种类及立遗嘱的方式有明文规定,所以立遗嘱一定要符合民法的规定才有用、有效。民法规定的遗嘱种类有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密封遗嘱、代笔遗嘱、口授遗嘱,都有各自应该要遵守的方式。

 

针对老先生提到的问题,让我进一步说明什么是遗嘱?如何立遗嘱才有效力?以及立遗嘱的注意事项,让你更了解立遗嘱的做法及注意事项。

 

可以决定遗产留给谁吗?

遗嘱种类及常见问题: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密封遗嘱、代笔遗嘱、口授遗嘱

什么是遗嘱?我可以决定遗产要留给谁吗?

自己所有的财产,原则上你可以自由决定要留给谁,《民法》第1187条就规定,可以用遗嘱的方式自由处分遗产,但注意有个限制是,只能在不违反关於特留分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遗产。

 

所以,老先生可以在遗嘱中将他的遗产留给女儿,但如果要把全部遗产都给女儿的话,就会侵害2个儿子的特留分。

 

民法第1187条:遗嘱人於不违反关於特留分规定之范围内,得以遗嘱自由处分遗产。

什么是遗嘱?就是指在生前表达死后应办事项的意思,关於后事及所遗财产如何处理,均包括在内。

 

但并非只要有表达如何处理死后应办事项,就有法律效力!因为我国就「遗嘱」种类、方式、限制,都有明文规定(民法第1186条~1225),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才是具有法律效力又有用的遗嘱!

 

我们常常看到「立了遗嘱,结果遗嘱无效」的争议,就知道遗嘱不是随便写或告诉他人,就会成立。来谘询的老先生问:「我有跟3名子女口头交代我过世之后遗产要怎么分配,这样是有效的遗嘱吗?」这题的答案是否定。

 

究竟遗嘱应该要怎么立,才会符合民法规定,才会有法律上的效力?不要无法将遗产按照自己的意思分配,又衍生出继承人间的争执及纠纷。

 

遗嘱有哪些种类?怎么立才有效?

法律上规定了5种遗嘱(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密封遗嘱、代笔遗嘱、口授遗嘱),以及每种遗嘱的要求和注意事项。以下是我结合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和法院见解,整理出常见无效的遗嘱争议,提醒大家千万注意,别让遗嘱无效衍生出不必要的纠纷。

 

1.自书遗嘱

民法第1190条:自书遗嘱者,应自书遗嘱全文,记明年、月、日,并亲自签名;如有增减、涂改,应注明增减、涂改之处所及字数,另行签名。

 

自书遗嘱,是唯一一种立遗嘱人可以自行完成的遗嘱,是最便利且较能保持秘密性的一种方式,但在实务上也是很容易无效的一种方式。

 

自书遗嘱者,常常误以为只要是自己写或自己制作就会有效,但必须要符合民法第1190条规定的内容才会有效,包含:

 

要自己书写遗嘱全文。

要记明年、月、日。

要亲自签名。

常见的无效情形有:

 

没有自己书写遗嘱全文:如用电脑打字列印出来签名,就不符合自书遗嘱全文的规定,该份自书遗嘱就会无效(参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00号民事裁定)。

 

没有写年、月、日:实务上曾有人自书遗嘱未写日期,后续虽有找公证人认证该份文件,并补上认证日期,但仍因为自书遗嘱时未写日期,而遭法院认定遗嘱无效(参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4号民事判决)。

 

没有亲自签名:自书遗嘱的签名不可以用盖章、指印、十字或其他符号代替。

 

增减、涂改遗嘱内容,未注明增减、涂改之处所及字数,或未另行签名:注意,增删修改遗嘱内容除须另行签名外,亦不可以用印章或其他符号代替签名。

 

2.公证遗嘱

民法第1191条:公证遗嘱,应指定2人以上之见证人,在公证人前口述遗嘱意旨,由公证人笔记、宣读、讲解,经遗嘱人认可后,记明年、月、日,由公证人、见证人及遗嘱人同行签名,遗嘱人不能签名者,由公证人将其事由记明,使按指印代之。

 

公证遗嘱,是在公证人面前做成,有公证人把关法定要件及方式,理论上可降低遗嘱无效的风险,但实务上还是有发生过争议,所以还是要特别注意,如有疑问仍建议谘询专业律师,确保遗嘱效力。

 

常见问题及无效事由:

 

遗嘱一定要公证吗?立遗嘱有5种方式,公证遗嘱只是其中一种方式,所以你也可以选择其他方式立遗嘱,但无论你选择哪一种方式,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

 

需要有2名以上的见证人,且见证人须於立遗嘱时全程在场,如有2人或1人中途离开或不在场,就与公证遗嘱方式不符,将导致遗嘱无效(参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8号民事判决)。

 

公证遗嘱的「口述」,应以「言词」为之,不得以其他举动表达。如遗嘱人的声音发生障碍时,若公证人发问,立遗嘱人仅点头、摇头或摇手示意,就不算是遗嘱人 「口述」,将导致遗嘱无效(参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8号民事判决)。

 

3.密封遗嘱

民法第1192条:密封遗嘱,应於遗嘱上签名后,将其密封,於封缝处签名,指定2人以上之见证人,向公证人提出,陈述其为自己之遗嘱,如非本人自写,并陈述缮写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证人於封面记明该遗嘱提出之年、月、日及遗嘱人所为之陈述,与遗嘱人及见证人同行签名。

 

密封遗嘱要特别注意,遗嘱人在「遗嘱上」及「密封封缝处」的签名,不得用盖章、指印、十字或其他符号代替。

 

4.代笔遗嘱

民法第1194条:「代笔遗嘱,由遗嘱人指定3人以上之见证人,由遗嘱人口述遗嘱意旨,使见证人中之1人笔记、宣读、讲解,经遗嘱人认可后,记明年、月、日及代笔人之姓名,由见证人全体及遗嘱人同行签名,遗嘱人不能签名者,应按指印代之。」

 

代笔遗嘱通常出现在遗嘱人身体状况不佳时,寻求其他人代为撰写遗嘱内容,需要注意的事项有:

 

要有3名以上的见证人。

遗嘱人需亲自口述遗嘱、

其中一位见证人笔记、宣读、讲解,并经遗嘱人认可。

记明年、月、日及代笔人之姓名。

见证人及遗嘱人都需签名。这里比较特别的是,遗嘱人如不能签名可以按指印代替。

常见的无效情形有:

 

见证人资格不符:民法第1198条有规定谁不能当遗嘱见证人,常见的是遗嘱指定分配财产的对象(也就是受遗赠人),不可以当遗嘱见证人。因为立遗嘱人与受遗赠人之间有利害关系,有较高的道德风险,如邱瓈宽继承恩师裴祥泉遗产案件,便是在此点上攻防。

 

见证人或遗嘱人未签名:依照民法第1198条规定,见证人只能亲自签名,不可以盖章或用其他方式代替签名(参照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921号民事判决)。至於遗嘱人如无法亲自签名,还可以用指印替代,但千万别用印章代替喔!近年就有一件在律师见证下的代笔遗嘱没让遗嘱人签名或盖指印,而导致遗嘱无效的夸张新闻,大家要特别注意。

 

见证人人数不符或未全程在场。

 

见证人将代笔遗嘱写完后未宣读及讲解。

 

遗嘱人无意思能力:代笔遗嘱常见於立遗嘱人在身心状况不佳时,但遗嘱人的意思能力要健全、没有欠缺,该份遗嘱才会有效,也要确保遗嘱人有「口述」及「认可」遗嘱内容的意思能力。

 

5.口授遗嘱

民法第1195条:遗嘱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为遗嘱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为口授遗嘱:

 

由遗嘱人指定2人以上之见证人,并口授遗嘱意旨,由见证人中之1人,将该遗嘱意旨,据实作成笔记,并记明年、月、日,与其他见证人同行签名。

 

由遗嘱人指定2人以上之见证人,并口述遗嘱意旨、遗嘱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见证人全体口述遗嘱之为真正及见证人姓名,全部予以录音,将录音带当场密封,并记明年、月、日,由见证人全体在封缝处同行签名。

 

口述遗嘱,因为是适用於遗嘱人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所以较为特别除了要符合上面法律规定的方式外,要特别注意的是:

 

口授遗嘱在遗嘱人能依其他方式为遗嘱时起,经过3个月就会失其效力(民法第1196条)。

 

应由见证人中之1人或利害关系人,於为遗嘱人死亡后3个月内,提经亲属会议认定其真伪(民法第1197条)。

 

律师叮咛

如有预立遗嘱的需求,建议还是要谘询专业律师,请律师审阅遗嘱内容及讨论立遗嘱的方式。

 

遗嘱的内容属於书面文字,如果遣词用语不够精确,反而可能衍生解释上的争议,且内容上也需要注意是否有侵害其他继承人特留分、其他继承人有无丧失继承权等问题,故在与律师充分讨论后,再决定遗嘱的内容及选择适合自己立遗嘱的方式,才能达到好好交代后事及分配遗产的目的,并避免遗嘱无效或遗嘱内容无法实现等问题。

 

我们常看到遗嘱无效的相关新闻事件,往往就是因为对於立遗嘱不够慎重,反而导致遗嘱效力出问题,使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簿公堂、衍生诸多诉讼。

 

此外,立遗嘱往往涉及将来财产的分配。如只想要把财产只留给一个人,像来谘询的老先生只想把遗产全部给女儿,除了要考量侵害特留分的问题之外,也要考虑税务的问题。

 

继承遗产也会产生税务问题,在财产分配上,同时也要考量税务的规划,并审酌是否搭配透过信托、赠与及人寿保险等方式处理财产,节省税赋,这些都是可以与律师讨论的内容。

 

最后提醒,本文内容是依据撰拟时的法律及相关实务见解完成,法律及实务见解均有变动的可能,故本文仅供读者参考。仍建议谘询专业人士,就您遇到的问题及个案情形寻求专业意见。

 

*本文获「邱亮儒律师」授权转载,原文:什么是遗嘱?如何立遗嘱才有效力?相关作法及注意事项,律师一次教给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