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遗产税 &赠与税 > 土地信托「这情形」免徵遗产税?国税局给答案 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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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网News记者林和谦/高雄报导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日前接获一位林小姐来电询问,其父亲於今(113)年1月间死亡,生前已将名下7笔土地交付信托(受益人为林女父亲)并完成移转登记,因其中1笔信托财产为公共设施保留地,能否依《都市计画法》第50条之1规定免徵遗产税呢? 高雄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之2第2项及同法第10条之1第1款规定,信托关系存续中受益人死亡时,应就其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未领受部分,依法课徵遗产税;而其权利价值计算,享有全部信托利益的权利者,信托利益为金钱以外的财产时,以受益人死亡时信托财产的时价为准。
高雄国税局进一步说明,所谓信托,依《信托法》第1条规定,是指委托人将财产移转或为其他处分,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为受益人的利益或为特定的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关系。
高雄国税局指出,以本案为例,林女父亲(委托人)110年5月中旬与B银行(受托人)签订自益信托契约(受益人林女之父享有全部信托利益),而林女父亲并依契约将名下7笔土地(含1笔公共设施保留地)移转登记至受托人B银行。当受益人林女父亲於信托关系存续中死亡,所遗财产是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而非已移转交付B银行信托的土地,所以信托财产虽有1笔土地为公共设施保留地,依财政部94年11月24日台财税字第09404580690号函规定,尚无都市计画法第50条之1因继承而移转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免徵遗产税规定的适用,因此该案应以受益人(林女父亲)死亡时全部信托财产7笔土地的时价并入遗产总额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