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賣投資公司股權,報繳基本稅額。台北國稅局查到,營利事業持有該投資公司股權過半,而且該投資公司的股權價值一半以上是不動產,改課房地合一稅。重點來,不是調整了事,營利事業被罰了,罰所漏稅額0.6倍,罰款逾500萬元。
營利事業報繳基本稅額360萬元,房地合一稅核課1,200萬元,補稅840萬元,並送裁罰。台北國稅局官員說:「不算報錯,而算漏報,依五年內初犯罰0.6倍。」
這案例揭露了一嚴苛事實,藉「最低稅負」遁逃房地合一稅這一招行不通了。
台北國稅局官員說:「不只營利事業要罰,個人這麼做也是要罰。」「營利事業記帳,可歸責的程度比個人高,酌情減輕裁罰的空間更小。」
不是有申報就不罰 報錯也要罰
因證所稅停徵,賣未上市櫃、興櫃股票納入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的課稅範圍,公司和個人都一樣。但房地合一稅2.0版,將上述中的一塊納入,亦即出售不動產投資公司的股權。
問題來了,納稅人怎麼確定所售股權是要課房地合一稅的?於是不少納稅人乾脆照舊,報錯了由國稅局「調整」,再補稅就是了。
台北國稅局的最新案例確定「裁罰」原則,而且是營利事業、個人都裁罰,敲醒納稅人的一廂情願。
報繳基本稅額被改課房地合一稅要罰,是五個國稅局的共識?台北國稅局官員說: 「我們不知道其他國稅局怎麼做,台北國稅局各稽徵所都採裁罰原則。」
個案被裁罰0.6倍 沒有給予減罰台北國稅局的個案被裁罰0.6倍,依裁罰倍數表規定,屬所漏稅額在10萬元以上,而且五年內是初犯。補稅額840萬元,0.6倍是504萬元。
為什麼罰到足?台北國稅局官員指出,因為找不到理由減罰。如果未來納稅人很快繳清本稅,罰款可能可以打八折。
被裁罰的營利事業在110年度賣被投資公司股權,在111年5月申報營事業所得稅時,列報出售被投資公司股份證券交易所得6,000萬元,計算所得基本稅額300萬元。
官員說,營利事業的房地合一稅是和營所稅同一時間申報,與個人在交易後30天內申報不同。
營利事業認為自己是報錯了,不是漏報。台北國稅局不同意。
官員說,營利事業持有這家投資公司的股權超過五成,董事長、總經理都是這家營利事業派的。「要說對投資公司不了解,實在說不過去。」
另外,營利事業主張,被投資公司持有的不動產是101年買進,在房地合一稅實施之前,稅不溯及既往,應該不適用房地合一。
台北國稅局表示,只要在110年7月1日以後賣出,不管何時買進,都適用房地合一稅2.0版。所不同的,只是持有期間不同,適用不同的稅率。
基本稅額報360萬 房地合一稅要1200萬
如果可以選擇的話,營利事業當然選擇適用基本稅額。該營利事業自行申報基本稅額,只要繳稅360萬元,改課房地合一稅,國稅局核定1,200萬元。差了840萬元。
台北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持有投資公司股票是在101年,110年賣出,持有時間超過五年、不到十年,適用稅率20%。基本稅額的適用稅率12%。
這家投資公司主要投資不動產,國內不動產占其股權價值超過一半。出售股權視同出售不動產,要課房地合一稅。
「國稅局不是看重估後的資產價值,而是看帳面價值。」官員說,並不需要做資產重估。股東賣股權之前,應該向投資公司索取資料,並確定是否適用房地合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