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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建商合建分屋 他获差额价金数百万竟忘「这件事」...下场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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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网News记者林和谦/台北报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出售房地合一税制适用范围的土地,应以交易时的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的费用及土地涨价总数额后的余额为课税所得,申报缴纳房地合一税。

 

台北国税局说明,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的自有土地与建商合建分屋,如换入房屋的价值等於或大於换出土地的价值,於房地交换时,免申报缴纳房地合一税;如换入房屋的价值小於换出土地的价值,而从建商收取差额价金,则属於出售参与合建的部分土地,应依规定计算课税所得额,并申报缴纳房地合一税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的自有土地与建商合建分屋,如换入房屋的价值小於换出土地的价值,而从建商收取差额价金,应依规定申报房地合一税。

 

台北国税局举例,王先生於1051月间以1,500万元买卖取得A土地10坪(每坪土地取得成本150万元),并与建商合建分屋,1104月间房屋兴建完成,王先生以4坪A土地(价值1,200万元)交换取得价值900万元的30坪房屋,并领取差额价金300万元(1,200万元-900万元),不过未依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房地合一税。

 

台北国税局查核后,核定王先生出售土地课税所得138万元【出售价款300万元-取得成本150万元〔换出土地4坪之取得成本600万元×领取价款比率0.25(300万元/1,200万元)〕-推计移转费用9万元(300万元×3%)-土地涨价总数额3万元】,按持有期间(超过5年,未逾10年)适用的税率20%计算补徵税额27.6万元并裁处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