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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列报身障扣除额 少了这一步亏大了4
https://www.pacowu.url.tw/ 吴天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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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郑琪芳/台北报导〕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根据「遗赠税法」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若为「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规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或「精神卫生法」规定的严重病人,且非抛弃继承权者,申报遗产税时可列报身心障碍扣除额每人693万元,但必须取得相关证明,否则无法列报。

南区国税局说明,遗产税列报身心障碍扣除,原则上以继承开始前已取得社政主管机关核发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证明,或「精神卫生法」第19条第1项规定的专科医师诊断证明书为限。若未於继承日前取得重度身心障碍证明,但能提示医院鉴定文件,证明於继承日前已具重度身心障碍条件,继承日后才基於相同事由,向社政主管机关申请核发该份证明,仍可依规定扣除693万元。

举例说明,甲君於2024年1月死亡,遗有配偶乙君、儿子丙君及母亲丁君3人,丙君於7月办理遗产税申报,检附乙君及丁君的重度身心障碍证明,列报2人的身心障碍扣除额1386万元(693万×2)。不过,国税局查核发现,乙君及丁君的重度身心障碍证明取得日期分别为2024年5月(继承日后)及2023年12月(继承日前),而丙君无法提出乙君於继承日前已符合重度身心障碍的相关证明,因此无法适用身障扣除额,所以只能扣除丁君的身障扣除额69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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