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遗产税 &赠与税 > 农地赠与配偶2年内过世 注意遗产税与赠与税负担规定大不同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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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长年务农,在台南拥有约3分农地耕作,因老王年迈多病,去年即将农地赠与新住民配偶后,却不幸在今年过年前病逝,配偶听朋友说,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的农业用地,因配偶间财产相互赠与不计入赠与总额,免课赠与税,但也听熟稔税务的朋友说,赠与人死亡时,该赠与的农地,应否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视为被继承人遗产,并入遗产总额课徵遗产税,仍须注意这些时间点。
国税局表示,农业用地赠与配偶,视赠与时是否申请适用农地农用免徵赠与税,和遗产税申报大不同,其中赠与时已申请适用农地农用免徵赠与税者,若是受赠配偶自受赠后仍继续作农业使用者,可免将该农地并入赠与人之遗产总额申报遗产税。
但是受赠配偶自受赠后,并未继续作农业使用者,因配偶间之赠与依税法规定不计入赠与总额,无须追缴赠与税,惟应将该农业用地并入赠与人之遗产总额申报遗产税;但能取具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证明继承发生时,已恢复作农业使用者,仍可申报农地农用扣除额,免徵遗产税,并自继承发生之日起列管5年。
税务专家提醒,另外一种情形,赠与时未申请适用农地农用免徵赠与税者,则应将该农业用地并入赠与人之遗产总额申报遗产税,但能取具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证明继承发生时确作农业使用者,亦可申报农地农用扣除额,免徵遗产税,并自继承发生之日起列管5年。
值得注意的是,国税局仍会定期清查列管农地,如发现土地所有权人未依规定作农业使用,且经限期恢复作农业使用,仍未恢复作农业使用,或已恢复作农业使用后再有未作农业使用者,将追缴应纳税赋,纳税义务人应留意作农业使用情形,以免遭补徵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