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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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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出售股權或出資額如符合要件,應注意報繳房地合一稅4
https://www.pacowu.url.tw/ 吳天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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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 ...

近來有公司主張出售未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為何要報繳房地合一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主要為避免納稅義務人藉由出售受其控制的股權或出資額,實質上是為了移轉受其控制營利事業的境內房屋、土地,以減少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11071日起,營利事業出售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股權或出資額且同時符合2項要件,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3項規定,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按股權或出資額持有期間適用之稅率,課徵房地合一稅。

要件一「持有股權或出資額超過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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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二「被投資營利事業價值50%以上由境內房屋、土地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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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進一步舉例,未上市櫃A公司已發行股權總數為100萬股,甲公司在10910月取得A公司股權90萬股,嗣於11012月及1112月分別出售45萬股及10萬股,並於辦理110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停徵證券交易所得500萬元及100萬元;但經查核發現,甲公司出售股權交易日A公司境內房地價值佔股權價值均超過50%,應補徵房地合一稅,原申報於所得基本稅額之證券交易所得予以核減。其查核情形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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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出售股權或出資額之情形,應檢視是否符合「持有股權或出資額過半數」及「被投資營利事業價值50%以上由境內房屋、土地構成」要件,如符合要件,於辦理交易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申報房地合一稅,填報申報書C1-1頁次,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方式完納稅捐。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謝慧雯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10

撰稿人:林奕成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15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4-07-24 更新日期:2024-07-24 點閱次數: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