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房地合一税 > 营利事业出售股权或出资额如符合要件,应注意报缴房地合一税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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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有公司主张出售未上市、上柜或兴柜股票,为何要报缴房地合一税,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主要为避免纳税义务人藉由出售受其控制的股权或出资额,实质上是为了移转受其控制营利事业的境内房屋、土地,以减少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自110年7月1日起,营利事业出售非属上市、上柜或兴柜公司之股权或出资额且同时符合2项要件,应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3项规定,视同房屋、土地交易,按股权或出资额持有期间适用之税率,课徵房地合一税。
要件一「持有股权或出资额超过半数」
要件二「被投资营利事业价值50%以上由境内房屋、土地构成」
该局进一步举例,未上市柜A公司已发行股权总数为100万股,甲公司在109年10月取得A公司股权90万股,嗣於110年12月及111年2月分别出售45万股及10万股,并於办理110及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申报停徵证券交易所得500万元及100万元;但经查核发现,甲公司出售股权交易日A公司境内房地价值占股权价值均超过50%,应补徵房地合一税,原申报於所得基本税额之证券交易所得予以核减。其查核情形如下表:
该局再次提醒,营利事业如有出售股权或出资额之情形,应检视是否符合「持有股权或出资额过半数」及「被投资营利事业价值50%以上由境内房屋、土地构成」要件,如符合要件,於办理交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申报房地合一税,填报申报书C1-1页次,采分开计税、合并报缴方式完纳税捐。
提供单位:营所税组
联络人:谢慧雯 股长 联络电话:(07)7256600 分机7110
撰稿人:林奕成 联络电话:(07)7256600 分机7115
发布单位:财政部高雄国税局 发布日期:2024-07-24 更新日期:2024-07-24 点阅次数: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