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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 &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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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就公設保留地遺產稅問題作成決議4
https://www.pacowu.url.tw/ 吳天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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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429-68178-0fb5d-1.html

【本刊訊】最高行政法院105年6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就「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以公共設施保留地為信託財產(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自益信託)而尚未領受之信託利益,是否應免徵遺產稅?」之法律問題,作成決議如下:

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2第2項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固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惟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以公共設施保留地為信託財產而尚未領受之信託利益,其繼承人所繼承之遺產標的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而非公共設施保留地,自無適用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