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遗产税 &赠与税 > 最高行就公设保留地遗产税问题作成决议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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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最高行政法院105年6月份第2次庭长法官联席会议,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以公共设施保留地为信托财产(享有全部信托利益之自益信托)而尚未领受之信托利益,是否应免徵遗产税?」之法律问题,作成决议如下:
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条之2第2项规定:「信托关系存续中受益人死亡时,应就其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未领受部分,依本法规定课徵遗产税。」都市计画法第50条之1固规定公共设施保留地因继承而移转者,免徵遗产税,惟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以公共设施保留地为信托财产而尚未领受之信托利益,其继承人所继承之遗产标的为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而非公共设施保留地,自无适用都市计画法第50条之1规定,免徵遗产税之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