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房地合一税 > 房地合一税重购退税不简单 国税局会查水电、屋况确认自住事实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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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陈二年前在高市三民区买下一户2房新成屋,但因当时未购买车位,寻找停车位费时,因此二年来新房子都空著,最近小陈看上凤山一户2房新成屋可附带购买平面车位,因此心动就买下,想要将原本2年屋售出,并申请房地合一税重购退税,小陈向熟稔税务的朋友打听,一问之下才知,国税局会针对房地合一税重购退税案严加审查,必须有居住事实,包括水电单据与使用屋况都是查核重点。
国税局表示,个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房地,适用房地合一税课税规定,如原有自住房地因住所迁徙之实际需要而必须出售,并於他处另购买自住房地,为避免因课税降低其重购房地的能力,无论在出售前、后购买其他新房地,只要新、旧房地均符合自住要件,且出售旧房地与重购新房地的移转登记时间相距在2年内,即可在其应缴纳或已缴纳房地合一所得税额度范围内,申请扣抵或退还。
同时根据所得税法第14条之8及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第20点规定,适用自住房地税额扣抵及退还之要件,系以个人於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即办竣户籍登记并实际居住使用)后,另行购买房地作自住使用;或先购买自住房地后,再出售其他自住房地,且该等房地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为适用范围。
因此重购自住房地税额退还或扣抵之租税优惠机制系为鼓励自住,且自住房地要件系以「房地客观使用状态」为准,须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购买之房屋办竣户籍登记并「实际居住」,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之情形。
例如,小陈於111年2月21日买卖取得三民区2房,后来将该2房出售并於112 年10月20日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自行申报并缴纳房地合一所得税新台币65万元。小陈也於112年2月15日购买一户凤山附车位2房,并向国税局申请退还已缴房地合一税款。 经税务人员调查发现,2屋虽然都设有户籍,但三民区2房仅设有户籍却无实际使用水电情形,且承买人也指证表示购买时为全新空屋,屋内并无装潢,也没装设冷气与家具,厨具也无使用痕迹,因此国税局就以小陈於三民区2房并无居住事实,核与所得税法第14条之8规定要件不符为由,否准退还。
税务专家提醒,个人出售房地经国税局核定适用房地合一税重购退税或扣抵税额,倘重购新房地於5年内改作其他用途或再移转,国税局将追缴原扣抵或退还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