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房地合一税 > 她收到国税局来函傻了!卖房获利申请退税没这么简单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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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网News记者林和谦/台北报导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个人出售105年(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房地,适用房地合一税课税规定,如果原有自住房地因住所迁徙的实际需要而必须出售,并於他处另购买自住房地产,为避免因课税降低其重购房地的能力,无论在出售前、后购买其他新房地,只要新、旧房地都符合自住要件,且出售旧房地与重购新房地的移转登记时间相距在2年内,就可在其应缴纳或已缴纳房地合一所得税额度范围内,申请扣抵或退还。
不过金门律师地政士联合事务所邬孟卫曾遇到一个实际案例,一个女生卖掉房子有获利,也缴了房地合一税,半年后她又买了新房,请代书帮忙办理重购退税,但却接到国税局来函。
北区国税局说明,《所得税法》第14条之8及房地合一课徵所得税申报作业要点第20点规定,适用自住房地税额扣抵及退还的要件,是以个人於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即办竣户籍登记并实际居住使用)后,另行购买房地作自住使用;或先购买自住房地后,再出售其他自住房地,且该等房地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为适用范围。因此,重购自住房地税额退还或扣抵的租税优惠机制是为了鼓励自住,且自住房地要件以「房地客观使用状态」为准,须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购买的房屋办竣户籍登记并「实际居住」,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的情形。
小美卖掉一间持有半年的房子有获利,也缴了房地合一税,半年后又买了一间房,请代书帮忙办重购退税,但是却接到国税局来函提供有「居住」的资料。
北区国税局举例,辖内甲君於110年2月25日买卖取得A房地,后来将A房地出售并於110年11月20日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自行申报并缴纳房地合一所得税85万多元;甲君於111年2月15日再购买B房地,向国税局申请退还已缴税款,经北区国税局调查甲君的2屋虽然都设有户籍,但A房地并无实际使用水电情形,且承买人也表示购买时为全新空屋,并无装潢及家具,因此以甲君於A房地无居住事实,核与所得税法第14条之8规定要件不符为由,否准退还。国税局提醒,个人出售房地经国税局核定适用房地合一税重购退税或扣抵税额,若购新房地於5年内改作其他用途或再移转,国税局将追缴原扣抵或退还税款。
邬孟卫指出,自己遇到一个案例,小美(化名)卖掉一间持有半年的房子有获利,也缴了房地合一税40几万元,半年后她又买了一间新房,请代书帮忙办理重购退税,但是之后代书却接到国税局来函,请卖方提供有「居住」的相关资料。 邬孟卫表示,依照《所得税法》第14-8条规定,个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条之五规定缴纳之税额,自完成移转登记之日或房屋使用权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内,重购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购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转登记或房屋使用权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内,申请按重购价额占出售价额之比率,自前开缴纳税额计算退还。 他说,自住房地是指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於该出售及购买的房屋办竣户籍登记并「实际居住」,且该等房屋出售前1年内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很多客户都以为只要无出租、营业并办竣户籍登记,就可以办理重购退税,其实都忽略还需要有「居住事实」,所以民众要特别注意,应该将有实际居住的文件保留,譬如用水、用电的单据等,以供国税局重购退税时可查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