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遗产税 &赠与税 > 受赠农地后这样做 小心被追缴赠与税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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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郑琪芳/台北报导〕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5年内继承或受赠的免税农地,再移转其他继承人或受赠人,「遗赠税」课税规定大不同;若受赠人於受赠之日起5年内,将受赠的农业用地赠与他人,应追缴赠与税。
中区国税局说明,根据「遗赠税法」第17条第1项第6款规定,自遗产总额中扣除的农业用地,继承人於继承之日起5年内,移转予其他同为继承人继续经营农业生产时,因该地仍属「同一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所有且继续作农业使用,免追缴遗产税,但该农地仍应自继承日起列管5年。
另,根据「遗赠税法」第20条第1项第5款规定,做农业使用的农业用地及其地上农作物,赠与给「民法」第1138条所定继承人者,不计入其土地及地上农作物价值的全数;若受赠人自受赠之日起5年内,未将该土地继续做农业使用,则应追缴应纳税赋。
举例说明,A君於办理母亲遗产税申报时,列报母亲所遗云林县土地的农业用地扣除额,继承人A及其胞弟B继承取得作农业使用的农业用地各1/2持分,A於继承之日起5年内,将1/2持分的农地移转给B,并继续经营农业生产,因A所移转的农业用地仍属母亲的继承人B所有且继续经营农业生产,虽在列管期间内移转,可免追缴遗产税,但仍应自继承日起列管5年。
至於受赠农地再移转,甲君於2023年1月将台中市农地赠与子女乙、丙,并於期限内办理赠与税申报,列报赠与的土地做农业使用,不计入赠与总额,经国税局审核符合「遗赠税法」第20条第1项第5款规定,核发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并自受赠之日起列管5年;不过,於列管期间内,乙将受赠农地赠与丙,虽提示农业使用证明文件,但所有权人已移转,该笔农地因已非由原受赠人乙继续做农业使用,不符合赠与农地免徵赠与税的规定,应追缴甲君赠与税。
中区国税局指出,部分民众误以为申报免徵赠与税的列管农地,只要移转予原赠与人依「民法」所定的继承人,且继续农业使用,则不涉及赠与税课税问题,忽略受赠人将农地移转后即丧失所有权,已不符「遗赠税法」第20条第1项第5款规定,自应追缴赠与税;不过,若是受赠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变更为非农业用地者而未做农业使用,则无须追缴赠与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