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遗产税 &赠与税 > 遗赠经典案例4/改变传承代价千万 葡萄王大股东吃了全餐 遗产税、赠与税都缴了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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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9 09:50:02
经济日报 记者仝泽蓉/台北报导
先生股票赠与老婆,却不幸在2年内过世,遗产税一毛钱也逃不掉;既然缴了遗产税,老婆决定撤销先生的赠与,把股票回复原状成遗产,移转给子女,结果竟又被国税局课了赠与税。这到底算不算重复课税?来看看「葡萄王」大股东家族一系列避税操作,这是一个得不偿失的故事。
身为葡萄王公司的董事,「阿宣」拥有葡萄王公司股权价值1亿多元,2013年9月,他把名下的葡萄王股票过户给老婆。
然而,2013年9月5日完成登记后不到一年,阿宣就在2014年8月过世了。
照常理判断,资产在生前完全过户到配偶名下,原因可能是遗产不想给小孩,或者基於遗赠税的规划。从阿宣家族后续的财产移转动作来看,他的用意比较像是后者,也就是为了规划遗产税。
常见遗产税规划 量变质变
保险法专家、北宇管顾总经理刘北元表示,遗赠税法上在讨论节税时,通常有两种方法,量变跟质变。
遗产金额越多,遗产税越多;金额越少,遗产税越少,因此有人打主意,想把遗产变少,盼产生「量变」,让遗产税金额降低。
把财产性质改变,财产总额不变,「质变」之后遗产税就归零。例如1亿元本来是现金,转换成农地型态,继续使用5年,能享免遗产税;买保险也一样,根据遗赠税法第16条第9款,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不计入遗产总额。
阿宣采取的作法是「量变」,他把1亿元股票转到老婆名下,自己就少了1亿元遗产,不过,老婆终有一天也会过世,在阿宣身上没有缴的遗产税,在老婆身上还是要缴,但可产生时间差,享有递延课税好处。
刘北元表示,如果先生年长太太10岁,男女平均寿命又差6到7岁,就会有17年的时间利益;这1亿元放在先生名下,可能现在就要缴纳遗产税,但是放在老婆名下,有可能17年后才要缴遗产税。
如果税率相同、金额相同,与其现在缴税,不如17年以后再缴;「这种手法通常会出现在夫妻之间,原因是夫妻之间的赠与免税」,刘北元说,「但前提是夫妻之间年龄差距大,递延效果才会较为明显」。
可是阿宣的操作失败了,本来要递延课税的计画没有成功,原因就在阿宣是在死亡前两年赠与老婆股票,这1亿元还是得计入阿宣的遗产,甚至还得不偿失,因为夫妻之间的财产移动,会影响夫妻的差额分配。
大股东意外过世 遗产税规划失败
差额分配在遗赠税法扮演的角色是扣除额,也就是遗产总额可以减掉差额分配之后,再去乘以税率;差额分配金额越高,遗产税就越低。
阿宣的1亿元股票过到老婆名下,他又在2年内过世,所以这1亿元被回计到他的遗产总额当中,但是差额分配却没有回到原点,因为尽管税法上这1亿元要回计入遗产总额,但不影响民法上财产的移动,民法上1亿元已经送给老婆了。
也就是说,民法归民法,税法归税法;民法的财产移转(阿宣送给老婆)跟税法上的回计(1亿元仍算做遗产)不相干。
假设1亿元都在阿宣名下,老婆资产是零,差额分配是5000万元,也就是产生5000万元扣除额,阿宣的遗产1亿元先减5000万元,再乘以税率。
但是现在1亿元已经搬到老婆名下,所以阿宣的婚后财产是0,老婆的婚后财产还是0,(因为1亿元是无偿取得,阿宣送给老婆的);0减0,差额分配是0。
阿宣把1亿元财产移到老婆名宣,反而让老婆少了5000万元差额分配,也就是课税遗产多了5000万元;根据判决书上记载,这一切的操作,是出於代书的建议。
一计不成改赠与 却被国税局抓包
没想到缴完遗产税之后,阿宣的老婆又在代书的建议下,犯了第二个错误。
既然已经缴了遗产税,她决定把股票「还给」小孩,因此联合子女演了一场母亲与小孩之间的股票赠与争议戏码,并申请到法院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她与四名小孩在2015年4月签订「解除赠与及遗产分割协议书」。
协议书内容写的是,阿宣老婆承认是自己贪心,才将先生的股票过户到自己名下,被小孩发现之后,才到法院调解,她因此同意将股票回复原状为阿宣的遗产,由四名子女继承。
阿宣老婆认为调解确立跟法院判决有同等效力,因此依据法院「判决」,就将之前因受赠而取得的股票,无偿移转给四名子女。
没想到此举看被国税局识破,认为纷争与调解目的只是为了把股票移转给子女,因此认定是直接赠与,向阿宣老婆要求补徵赠与税并处以罚锾;阿宣老婆不服,便与国税局打起官司。
阿宣老婆认为这不算是赠与行为,不应该课赠与税;而且股票已经缴纳遗产税,现在又被课赠与税,明显有重复课税的问题,更不应该连补带罚。
国税局则认为,赠与的主体不同,并无重复课税的问题;股票会被课遗产税,是基於遗赠法第15条规定「死前2年内赠与回计遗产总额」;母亲将股票过户给子女,在税务上就是直接赠与,则要课赠与税,而且因为没有按照规定办理赠与税申报 ,还要受罚。
遗产赠与税都缴了 国税局:不算重复课税
后来法院认为国税局没有重复课税的问题,理由是课税的依据不同,因为阿宣家族是属於不同的两次赠与行为。
第一次阿宣把股票过户给老婆,是夫妻之间的赠与,本就不计入赠与总额课税,但他在赠与后2年内死亡,因此计入「遗产总额课税」。
第二次阿宣老婆把股票移转给四名子女,虽是基於透过订立协议即成立协调的形式,但迂回达成实质上股票赠与的结果,属於无偿赠与行为,核定「补徵赠与税」。
至於补课赠与税,是否该处以罚锾?法院则认为不应该裁罚,因为虽然阿宣太太符合规避税捐的行为,但是过程据以实告,并无纳保法第7条隐匿重大事项或虚伪不实的陈述,不得另裁处罚。
节税启示录 体况差别冒险移转财产
阿宣的财产本来只需要缴纳遗产税,却因「失算」,多缴了赠与税;这一系列不成功的操作,至少得到两个启示:
第一、体况不佳时,移转财产可能造成更大的税务风险,若要移转财产给配偶,建议在体况佳的时候执行,避开「死前2年内赠与回计」的风险。
但如果离婚了,则另当别论;刘北元表示, 财产送给老婆之后离婚,就算2年内过世,也不用回计,「但是这风险太大,应该不会有多少人愿意将巨额资产移转给配偶之后离婚」。
第二、若想要国税局采信,当初是因为贪念,如今想要返还股票,阿宣老婆与四名子女应该采民事调解以外的选择,走刑事伪造文书的诉讼,由妈妈自首或子女提告,因为光靠调解,国税局是不会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