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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變更要保人 小心被課贈與稅4
https://www.pacowu.url.tw/ 吳天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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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810024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國人常利用保險進行投資理財規劃,於下一代成年後,以變更要保人方式,達成財富傳承;不過,於保險契約存續期間變更要保人,形同要保人將保單價值無償移轉予他人,屬「遺贈稅法」第4條第2項的贈與行為,應申報贈與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2011年1月1日以自己為要保人向保險公司購買1張保單,後於2024年8月1日將要保人變更為兒子,而該保單在變更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為600萬元,應計入2024年度贈與總額600萬元,因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因此甲君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即8月31日前)辦理贈與稅申報。

中區國稅局提醒,保險契約存續期間變更要保人,且保單價值準備金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並繳納贈與稅,以免被補稅還要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