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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屋转让误认不须申报房地合一税惨遭补税与罚锾 专家建议这样做可免处罚4
https://www.pacowu.url.tw/ 吴天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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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退休后积极投入房地产投资买卖,近几年在高雄房市颇有斩获,但2年前出售高雄某预售屋,误认不需申报房地合一税,日前却遭国税局通知应补税且处以罚锾,让老王心情颇感郁闷。

国税局指出,依据税法规定,自民国110年7月1日起,个人交易在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视为房屋、土地交易,不论获利或亏损,都必须在买卖契约签订日的次日起算30日内办理房地合一所得税申报,否则将遭补税处罚。

但是,即使超过申报期限,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办理补报,并补缴应纳税额及加计利息,可免於处以罚锾。

国税局说明,为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地产市场方案」,防杜藉短期炒作或哄抬预售屋价格赚取高额利润,却缴纳低额或未缴纳所得税之不合理情形,所得税法於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第4条之4第2项规定,将预售屋交易,纳入房地合一所得税课税范围。

同时税法规定,房地合一所得税系采自行申报制,纳税义务人交易前揭房地合一所得税课税范围的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不论有无应纳税额,皆应依同法第14条之5规定,於买卖契约签订日的次日起算30日内,填具申报书,检附契约书影本及其他有关文件,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办理申报;其有应纳税额者,应一并检附税款缴纳收据。如未依限办理申报,依同法第108条之2规定处罚。

税务专家举例说明,老王於民国109年7月间以1500万元买入高雄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又於111年8月8日签订买卖契约书,以1700万元出售,於出售当时该预售屋的主建物尚未完工领得使用执照,老王却误认该预售屋交易的所得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款规定的财产交易所得,未依前揭规定,於买卖契约签订日的次日(即111年8月9日)起算30日内,办理房地合一所得税申报,经税务人员查获,核定补徵应纳税额,并裁处罚锾。另辅导免於112年度综合所得结算申报期间,办理111年度该预售屋的财产交易所得申报。

税务专家提醒,个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预售屋的交易所得,自110年7月1日起,应於买卖契约书签订日的次日起算30日内办理房地合一所得税申报。民众如有未依限辧理申报,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办理补报,并补缴应纳税额及加计利息,可免於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