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房地合一税 > 出售有农业使用证明书的农地 但是卖给这种对象 还是得缴房地合一税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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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最近打算出售邻近桥头科学园区且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农业用地,老王也备妥农业使用证明书,但是出售对象为某建设公司,老王听朋友说卖农地给公司,要先问清楚是否可以免纳房地合一所得税,因此赶紧前来税捐机关洽询。
针对这种情形,财政部高雄国税局分析指出,依照所得税法第4条之5第1项第2款规定,个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符合农业发展条例第37条及第38条之1规定得申请不课徵土地增值税之土地」,免纳所得税,换句话说,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土地,如符合农业发展条例第37条及第38条之1规定,并经地方税稽徵机关核准或认定者,其出售土地的所得免纳房地合一所得税。
但是,该局进一步说明,农业发展条例第37条第1项规定「作农业使用之农业用地移转与自然人时,得申请不课徵土地增值税」,也就是说,作农业使用的农业用地出售与自然人时,才能符合得申请不课徵土地增值税要件。
反之,如将农业用地出售与公司(非自然人),因不符合农业发展条例第37条第1项规定,因此须於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天内,向申报时户籍所在地国税局申报并缴纳土地交易的房地合一所得税。
税务专家提醒,个人出售作农业使用的农业用地,如要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免税者,除应取具「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或「符合农发条例第38条之1土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外,还须取得地方税稽徵机关核发「土地增值税不课徵证明书」。
值得注意的是,出售的农地须同时符合「作农业使用」及「移转与自然人」,始能符合房地合一所得税免税要件。虽然出售农地应纳土地增值税之税额为零元,却也不能取代「土地增值税不课徵证明书」,因此不可作为申请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免税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