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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税法两大变革!「死亡前2年赠与配偶 」案例释宪 财政部将检讨条文4
https://www.pacowu.url.tw/ 吴天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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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宪法法庭判决遗产税制度部分条文违宪,财政部应在2年内检讨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第1项等条文,将对於遗产税课徵将带来重大影响。

 

对此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私人暨家族企业服务团队资深会计师王瑞鸿指出,未来可能有两点的变革,包括在死亡前2年赠与配偶的财产,未来应按比率由配偶负担遗产税;以及死亡前3年赠与给生存配偶的财产仍可计入遗产税有关生存配偶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扣除额的计算。

 

预期未来遗产赠与税法将有与以往规定不同之重大修正,财政部将对於被继承人死亡前两年赠与及民法第1030条之1配偶请求权之请求范围修正,建议应密切观察财政部修法方向与进度,并提早做好相关规画。

 

王瑞鸿指出,宪法法庭有两案判决,为遗产课税带来可能的变革,第一案是被继承人於死亡前2年将其名下所有公司的股票共114,800(价值约为三亿元)赠与其配偶,由於死亡前2年赠与应纳入遗产总额课税,但其配偶及其3名婚生子女均抛弃继承,导致该被继承人未成年非婚生子女为唯一继承人。

 

在将上述赠与计入遗产总额后,核定被继承人之遗产总额3亿4千多万元,遗产净额3亿2千余万元,应纳遗产税额高达5,735万元,都由未成年非婚生子女负担,已超出该继承人因继承所得之财产。台湾高等行政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遗赠税法有疑义,故声请释宪。

 

另外一案为宪法法庭并案审理被继承人之配偶及其子之声请案,被继承人将土地赠与妻子,同年即过世,土地价值1亿三3千多万元,并同其他财产遗产总额2亿2千万余元课税,遗产净额1亿4千多万元,应纳税额1,462万元。

 

财政部97114日台财税字第09600410420号函略以:「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配偶之财产,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应并入其遗产总额课徵遗产税,惟依民法第1030条之1规定计算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时,不得列入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范围。」母子主张若该赠与视为遗产,应可适用遗赠税法第17条之1剩余财产差额分配扣除规定,进而声请释宪。

 

王瑞鸿表示,从上述两案可看出,宪法法庭认为现行法令将死亡前2年针对特定对象的赠与拟制为遗产,在夫妻间赠与免课徵赠与税的规定下,若死亡前2年的受赠人为被继承人配偶时,该配偶与其他继承人应如何负担遗产税,并未有明确规范,导致配偶以外其他继承人须以继承的遗产,就被继承人配偶因受赠产生的财产增益负担遗产税,不仅不符宪法保障平等权原则,也造成继承人继承权的经济价值严重减损,进而侵害人民受宪法保障的财产权。

 

此外,宪法法庭也认为法条对被继承人配偶,就其受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内赠与的财产,并无相当於遗赠税法第17条之1所定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自遗产总额扣除规定,亦不符宪法第7条保障平等权之意旨,故未来2年内财政部应会就相关遗产赠与税法进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