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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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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了户籍曾短暂迁出 以为自住满6年 扣除移转成本还遭补课20%税率的房地合一税4
https://www.pacowu.url.tw/ 吴天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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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在6年多前在高市三民区购买大楼3房自住,忘了4年前曾将户籍短暂迁出,今年初小王以为一直住在自家房屋也住满6年,应可享有400万元的免税额,因此今年3月售屋后申请房地合一税自住优惠税率,没想到居然遭国税局以个人出售设籍未连续满6年之房地,纵然持有及居住该房地已连续满6年,亦不符合自住房地400万元免税额适用要件,因此必须补课20%税率的房地合一税。

国税局指出,个人出售持有的房屋土地,想要享有新台币400万元的免税所得额,及按税率10%计算应纳税额的租税优惠,首要条件须持有满6年且须符合「自住」的要件,才可适用。

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5第1项第1款规定,个人交易房屋土地同时符合以下3要件者,才可享有课税所得400万元以下免纳所得税,超过400万元则就超过部分按税率10%计算应纳税额,其要件为:(一)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竣户籍登记、持有并居住於该房屋连续满6年。(二)交易前6年内,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三)个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内未曾申请适用优惠税率者。

税务专家以小王案例分析,小王於106年8月以590万元购买高雄市三民区大楼3房,并将户籍迁入,於今年3月以860万元出售,可减除移转费用25万元,小王因此申报房地合一税,主张适用自住房地优惠,虽然小王设有户籍并持有三民区3房已满6年,但曾短暂将户籍迁出,认定未符合自住要件,无法适用自住房地优惠,以持有期间超过5年未逾10年所适用税率20%,依规定予以补税49万元【(成交价860万元-取得成本590万元-可减除移转费用25万元)×适用税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