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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2年变更要保人 注意遗赠税申报规定4
https://www.pacowu.url.tw/ 吴天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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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郑琪芳/台北报导〕国人常利用保险进行投资理财规划,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民众於保险契约存续期间变更要保人,形同原要保人将保单价值准备金无偿移转予他人,属「遗赠税法」第4条规定的赠与行为,应申报赠与税;此外,原要保人若於变更要保人后死亡,还要注意是否符合死亡前2年内赠与应并入遗产课税的规定。

南区国税局说明,根据「保险法」规定,要保人在保险契约生效后,享有随时终止契约并取得解约金的权利,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一旦变更要保人为他人时,即为移转保险法上财产权益给他人,赠与行为即成立,应按截至要保人变更日的保单价值准备金计算赠与价额。

南区国税局指出,若原要保人於变更要保人后2年内死亡,且变更后的要保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及依「民法」第1138条、第1140条所定各顺序继承人与其配偶,则该赠与的保单应依「遗赠税法」第15条规定,将继承日的保单价值准备金并入遗产总额课徵遗产税。

举例说明,甲君以本人为要保人,儿子乙君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购买5张保单,并於2023年1月将保单的要保人变更为乙君,截至变更日的保单价值准备金合计600万元,此时甲君应办理赠与税申报;若甲君不幸於2024年5月过世,其死亡前2年内赠与儿子的保单,应依「遗赠税法」第15条规定,以计算截至继承日止的保单价值准备金700万元,计入甲君的遗产总额申报缴纳遗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