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消息
2
房地合一税
3
出售继承房地应申报财产交易所得或房地合一税?国税局一表说分明4
https://www.pacowu.url.tw/ 吴天恩
Missing parameters [image]

相关连结:https://news.cnyes.com/news/id/5794450

有民众询问,於 106 5 月继承取得母亲於 104 10 月买入之房屋、土地,并於 113 5 月将该房屋、土地出售,究应适用旧制财产交易所得或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财政部规定,个人交易 105 1 1 日以后继承(受遗赠)取得之房屋、土地,应以被继承人(遗赠人)取得日判断适用旧制财产交易所得或房地合一所得税制,兹整理如下表所示:

 

表:财政部国税局提供

国税局提醒,交易之房屋、土地属 105 1 1 日以后继承取得而被继承人系於 104 12 31 日以前取得,依上表适用旧制财产交易所得,但如该房屋、土地符合所得税法第 4 条之 5 1 项第 1 款规定之自住房屋、土地者,也可以选择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

 

该局举例,如纳税义务人 A 君母亲於 104 10 31 日买入房地,A 君於 106 5 1 日继承取得该房地,后於 113 5 月出售,即适用旧制财产交易所得。惟若 A 君出售之房地符合所得税法第 4 条之 5 1 项第 1 款规定之自住房屋、土地要件者,亦可选择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

 

该局呼吁,个人出售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之房屋、土地,不论交易盈亏、有无应纳税额,应於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 30 日内,填具申报书,检附契约书影本及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申报。出售适用旧制财产交易所得之房屋、土地,应计算房屋部分之财产交易所得,并入该年度综合所得总额,於次年 5 月办理结算申报。

 

纳税义务人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 0800-000-321 洽询,或利用国税智慧客服「国税小帮手」线上查询。

 

安全可靠的多资产平台!灵活杠杆 免费模拟

掌握全球财经资讯点我下载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