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房地合一税 > 购买自住房可申请房地合一所得税扣抵?国税局:需符合一条件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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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
文/李科谚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本(12)月4日表示,根据所得税法第14条之8规定,个人出售自住房地并重购新自住房地,符合一定条件者可申请房地合一所得税扣抵或退还税额。此规定旨在减轻民众因换屋所产生的税务负担,但须特别注意设籍及实际居住的事实。
中区国税局解释,若房地所有权人因住所迁移等实际需求,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并重购新自住房地,符合条件者可申请税额扣抵或退还。具体要求包括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必须在出售与重购的房地设有户籍并实际居住,且房地不得出租或用於营业活动。无论是先售后购或先购后售,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均可按重购价额占出售价额的比率,申请扣抵或退还税额。
此外,该局提醒,出售旧房地与重购新房地的两者移转登记日时间差距不得超过两年。若重购的新房地在五年内改作其他用途或再次转手,则需追缴原扣抵或退还的税额,以避免投机行为。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强调,设籍并居住的条件不仅需完成户籍迁入登记,还必须有实际居住的事实。如果仅为形式上的安排,未符合自住权益保障的立法目的,则无法申请退税或扣抵税额。
举例,纳税义务人甲君於2021年8月2日以1,300万元出售其同年5月10日买入的A房地,并办理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申报及缴纳税款。随后,甲君於2023年4月27日以1,500万元重购B房地后,申请退还已缴纳税额。经查核发现,甲君在取得A房地后并未实际居住於该处,而是仅为短期持有,因此未能符合实际居住的条件,最终该申请被驳回。
中区国税局提醒,民众在进行自住换屋时,应谨慎遵循相关规定,确保设籍与实际居住事实的符合,以顺利申请房地合一所得税的退税或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