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消息
2
房地合一稅
3
繼承母親房屋後再售出 注意這日期 以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或房地合一 所得稅制4
https://www.pacowu.url.tw/ 吳天恩
Missing parameters [image]

相關連結:https://estate.ltn.com.tw/article/22619

小李於1065月繼承取得母親於10410月買入之高雄美術館園區房屋、土地,並於1135月將該房屋、土地出售,小李不清楚到底應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或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只好向稅務人員請教以申報繳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48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及108911日台財稅字第10804008540號令規定,個人交易10511日以後繼承(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應以被繼承人(遺贈人)取得日,以判斷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或房地合一所得稅制。

 

該局提醒,交易之房屋、土地屬10511日以後繼承取得,而被繼承人係於1041231日以前取得,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但如該房屋、土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者,也可以選擇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舉例來說,納稅義務人小李母親於1041031日買入房地,後來小李於10651日繼承取得該房地,後於1135月出售,即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惟若小李出售之房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要件者,亦可選擇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稅務專家提醒,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之房屋、土地,不論交易盈虧、有無應納稅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出售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之房屋、土地,應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