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房地合一税 > 继承母亲房屋后再售出 注意这日期 以适用旧制财产交易所得或房地合一 所得税制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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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於106年5月继承取得母亲於104年10月买入之高雄美术馆园区房屋、土地,并於113年5月将该房屋、土地出售,小李不清楚到底应适用旧制财产交易所得或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只好向税务人员请教以申报缴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财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财税字第10404620870号令及108年9月11日台财税字第10804008540号令规定,个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后继承(受遗赠)取得之房屋、土地,应以被继承人(遗赠人)取得日,以判断适用旧制财产交易所得或房地合一所得税制。
该局提醒,交易之房屋、土地属105年1月1日以后继承取得,而被继承人系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适用旧制财产交易所得,但如该房屋、土地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5第1项第1款规定之自住房屋、土地者,也可以选择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
举例来说,纳税义务人小李母亲於104年10月31日买入房地,后来小李於106年5月1日继承取得该房地,后於113年5月出售,即适用旧制财产交易所得。惟若小李出售之房地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5第1项第1款规定之自住房屋、土地要件者,亦可选择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
税务专家提醒,个人出售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之房屋、土地,不论交易盈亏、有无应纳税额,应於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填具申报书,检附契约书影本及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申报。出售适用旧制财产交易所得之房屋、土地,应计算房屋部分之财产交易所得,并入该年度综合所得总额,於次年5月办理结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