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房地合一税 > 申报房地合一税眉角!这些费用不能扣 撇步一次看 202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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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110年1月购入房地并於113年9月出售,持有期间2年以上、未逾5年,按税率35%课徵房地合一税。申报成交价额1,200万元、取得成本800万元、必要费用70万元及可减除移转费用30万元,交易所得额为300万元(=1,200万元-800万元-70万元-30万元)。
但国税局查核时发现,王小姐误将110至113年间缴纳之房屋税6万元及金融机构借款利息4万元列报为该房屋、土地之必要费用减除,经剔除重新核算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额为310万元,补徵税额3.5万元(10万元X35%)。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据所得税法第14条之4第1项规定,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损失之计算,其为出价取得者,以交易时之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成本,与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但房屋、土地於使用期间缴纳的房屋税、地价税、管理费、清洁费及金融机构借款利息等费用,尚不得自交易损益中减除。
简单来说,个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屋、土地,计算交易所得额时,系以房屋、土地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关必要费用计算,而房屋、土地持有期间所发生之支出或非属交易房屋、土地之费用,不得列为房地交易费用,自交易所得中减除。
像是个人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权后,所缴纳的房屋税、地价税、管理费、清洁费及金融机构借款利息等费用,都不得自交易损益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