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遺產稅 &贈與稅 > 遺產稅申報停看聽 –繼承者們不可不知的課稅方式及常見問題 2025-03-06
相關連結:https://kpmg.com/tw/zh/home/insights/2025/02/family-tax-offi ...
遺產稅申報停看聽 –繼承者們不可不知的課稅方式及常見問題
- 一. 114年遺產稅課稅級距金額調高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面對生離死別是人生必經的一堂課,在家族企業及財富傳承的過程中,如何正確掌握申報遺產稅的技巧,才可避免未來衍生稅務上的後遺症。
本文將介紹114年度因應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動調整課稅級距金額,並說明申報遺產稅時常見之問題及應行注意事項。
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免稅額、課稅級距、扣除額等之調整「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其中遺產稅及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前次調整為106年度,114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06年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12.42%,已達應調整標準,至於遺產稅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與前次調整年度相較,均未達應調整標準,因此財政部公告自114年度發生之繼承案件,遺產稅課稅級距金額調整如下表:
調整後遺產稅課稅級距金額之適用日期,係以繼承事實發生日作為適用基準點,而非申報日,故若有繼承事實發生在114年1月1日前,但尚未申報遺產稅的情況,縱使刻意延後申報,仍無法適用上述調整後之課稅級距金額,且可能因逾期申報產生滯納金問題,反而得不償失。
- 二. 遺產稅申報常見問題及應行注意事項
- 被繼承人於海外遺留之財產需要申報遺產稅嗎?
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及「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 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意即我國遺產稅係採屬人屬地主義,凡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 個人死亡後遺留財產
(包括境內外動產、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權利)皆為遺產稅課徵範圍,惟有農地、公設保留地及5年內已繳遺產稅財產等免計入課稅。
一般而言,海外財產會先依資產所在當地之規定,於當地繳納遺產稅,而為避免雙重課稅之情形, 該筆遺產若已在境外繳過遺產稅,繼承人於台灣申報遺產稅時可檢附該項繳納憑證扣抵遺產稅額,惟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項海外遺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 重病期間提領現金,須留意!
除前述海外資產外,常有長輩於重病期間頻繁、大額地提領現金,或於短時間內變賣資產套現,並分送給後代子孫,以降低名下資產總額, 除須注意是否衍生贈與課稅問題外, 按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 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若有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因此,在實務操作上,建議個人於大筆款項提領時,若有明確之正當用途,應妥善保存相關佐證文件(如醫藥費、看護費及日常生活費之相關憑證),未來在面對稽徵機關查核時,繼承人得以佐證其資金流向及用途。
- 被繼承人已出售但尚未過戶的房屋,應如何
申報?
按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若未經登記,則尚未生效。換言之,房地必須進行移轉登記作業後方能視為完成過戶。
我國高齡者多抱持「有土斯有財」觀念,將畢生積蓄投入不動產市場,若投資人生前出售房地,但死亡時尚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758條規定,該房地仍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應列入遺產課稅。但因該房地已簽約出售,被繼承人有將產權移轉給買方之義務,故可依同額房地現值列報為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即可免計遺產稅。
- 股東生前出資給公司購買設備屬債權性質,應列入遺產申報!
在家族財富傳承過程中,公司股權傳承為常見的一環。而被繼承人死亡時,除需就所持有之股權(股份)進行申報外,公司資產負債表上載有暫收款、股東往來等,其性質屬股東(即被繼承人)對公司之債權,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屬該被繼承人之遺產,應列入遺產申報。
舉例來說,A君生前為甲公司之股東,死亡日時甲公司資產負債表載有股東往來新台幣(下同)2億元,經請該公司說明並提供股東往來明細得知,係因甲公司擬購置不動產,惟缺乏資金,故由A君等2位股東先行將資金借予公司並帳列股東往來科目,其中甲君出資6,000萬元,截至其死亡日尚未受償,屬A君對甲公司之債權,應併入遺產申報。
- 被繼承人投保保單在遺產稅應如何申報?
保險往往是父母為避免其自身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事故死亡,致子女失去經濟來源而生活陷入困境的保障之一,然而父母死亡,子女申報遺產稅時,父母購買的人壽保險保單是否需列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則需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身分而定。
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僅限於父母(被繼承人)為被保險人,並指定受益人所領取身故給付,且經國稅局審核父母投保動機,未有重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躉繳投保、鉅額投保、密集投保、舉債投保、保險費高於或等於保險給付等意圖規避遺產稅情形者,才能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但如果父母(被繼承人)為要保人,而被保險人為子女或他人,此時,父母生前以要保人身分繳交保險費所累積之保單價值, 仍屬父母財產,日後該未到期保單不論子女是否繼續承保,或主張解約退還已繳保費,均須納入遺產總額申報。
「月有陰晴圓缺,人有悲歡離合」,雖然大多數人都最不願意碰到遺產稅,但這卻又是一生中一定得面對的稅務問題, 既然無法避免,應以坦然的態度正視遺產稅問題,建議及早規劃,善用贈與、保險、信託等工具,才能安心達成家業永續之目的,也避免產生家庭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