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遗产税 &赠与税 > 遗产税申报停看听 –继承者们不可不知的课税方式及常见问题 2025-03-06
相关连结:https://kpmg.com/tw/zh/home/insights/2025/02/family-tax-offi ...
遗产税申报停看听 –继承者们不可不知的课税方式及常见问题
- 一. 114年遗产税课税级距金额调高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面对生离死别是人生必经的一堂课,在家族企业及财富传承的过程中,如何正确掌握申报遗产税的技巧,才可避免未来衍生税务上的后遗症。
本文将介绍114年度因应消费者物价指数连动调整课税级距金额,并说明申报遗产税时常见之问题及应行注意事项。
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2条之1规定,免税额、课税级距、扣除额等之调整「每遇消费者物价指数较上次调整之指数累计上涨达10%以上时,自次年起按上涨程度调整之。」。其中遗产税及赠与税课税级距金额前次调整为106年度,114年适用之消费者物价指数与106年适用之指数相较,上涨12.42%,已达应调整标准,至於遗产税免税额、不计入遗产总额及各项扣除额金额,与前次调整年度相较,均未达应调整标准,因此财政部公告自114年度发生之继承案件,遗产税课税级距金额调整如下表:
调整后遗产税课税级距金额之适用日期,系以继承事实发生日作为适用基准点,而非申报日,故若有继承事实发生在114年1月1日前,但尚未申报遗产税的情况,纵使刻意延后申报,仍无法适用上述调整后之课税级距金额,且可能因逾期申报产生滞纳金问题,反而得不偿失。
- 二. 遗产税申报常见问题及应行注意事项
- 被继承人於海外遗留之财产需要申报遗产税吗?
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条规定「凡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民国境内境外全部遗产,依本法规定,课徵遗产税。」及「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外之中华民国国民,及非中华民国国民, 死亡时在中华民国境内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民国境内之遗产,依本法规定,课徵遗产税。」意即我国遗产税系采属人属地主义,凡经常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 个人死亡后遗留财产
(包括境内外动产、不动产及一切有财产价值权利)皆为遗产税课徵范围,惟有农地、公设保留地及5年内已缴遗产税财产等免计入课税。
一般而言,海外财产会先依资产所在当地之规定,於当地缴纳遗产税,而为避免双重课税之情形, 该笔遗产若已在境外缴过遗产税,继承人於台湾申报遗产税时可检附该项缴纳凭证扣抵遗产税额,惟扣抵额不得超过因加计该项海外遗产,而依国内适用税率计算增加之应纳税额。
- 重病期间提领现金,须留意!
除前述海外资产外,常有长辈於重病期间频繁、大额地提领现金,或於短时间内变卖资产套现,并分送给后代子孙,以降低名下资产总额, 除须注意是否衍生赠与课税问题外, 按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13 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因重病无法处理事务期间,若有举债、出售财产或提领存款,而其继承人对该项借款、价金或存款不能证明其用途者,该项借款、价金或存款,仍应列入被继承人遗产总额课税。
因此,在实务操作上,建议个人於大笔款项提领时,若有明确之正当用途,应妥善保存相关佐证文件(如医药费、看护费及日常生活费之相关凭证),未来在面对稽徵机关查核时,继承人得以佐证其资金流向及用途。
- 被继承人已出售但尚未过户的房屋,应如何
申报?
按民法第75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若未经登记,则尚未生效。换言之,房地必须进行移转登记作业后方能视为完成过户。
我国高龄者多抱持「有土斯有财」观念,将毕生积蓄投入不动产市场,若投资人生前出售房地,但死亡时尚未完成产权移转登记,依民法第758条规定,该房地仍属於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列入遗产课税。但因该房地已签约出售,被继承人有将产权移转给买方之义务,故可依同额房地现值列报为未偿债务,自遗产总额中扣除,即可免计遗产税。
- 股东生前出资给公司购买设备属债权性质,应列入遗产申报!
在家族财富传承过程中,公司股权传承为常见的一环。而被继承人死亡时,除需就所持有之股权(股份)进行申报外,公司资产负债表上载有暂收款、股东往来等,其性质属股东(即被继承人)对公司之债权,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规定,属该被继承人之遗产,应列入遗产申报。
举例来说,A君生前为甲公司之股东,死亡日时甲公司资产负债表载有股东往来新台币(下同)2亿元,经请该公司说明并提供股东往来明细得知,系因甲公司拟购置不动产,惟缺乏资金,故由A君等2位股东先行将资金借予公司并帐列股东往来科目,其中甲君出资6,000万元,截至其死亡日尚未受偿,属A君对甲公司之债权,应并入遗产申报。
- 被继承人投保保单在遗产税应如何申报?
保险往往是父母为避免其自身因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事故死亡,致子女失去经济来源而生活陷入困境的保障之一,然而父母死亡,子女申报遗产税时,父母购买的人寿保险保单是否需列入遗产总额申报课税,则需视要保人与被保险人身分而定。
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9款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给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寿保险金额,不计入遗产总额,仅限於父母(被继承人)为被保险人,并指定受益人所领取身故给付,且经国税局审核父母投保动机,未有重病投保、高龄投保、短期投保、趸缴投保、巨额投保、密集投保、举债投保、保险费高於或等於保险给付等意图规避遗产税情形者,才能不计入遗产总额项目;但如果父母(被继承人)为要保人,而被保险人为子女或他人,此时,父母生前以要保人身分缴交保险费所累积之保单价值, 仍属父母财产,日后该未到期保单不论子女是否继续承保,或主张解约退还已缴保费,均须纳入遗产总额申报。
「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悲欢离合」,虽然大多数人都最不愿意碰到遗产税,但这却又是一生中一定得面对的税务问题, 既然无法避免,应以坦然的态度正视遗产税问题,建议及早规划,善用赠与、保险、信托等工具,才能安心达成家业永续之目的,也避免产生家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