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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爸爸的房產,他做錯1件事「大筆重稅找上門」!國稅局曝最結稅做法,省下百萬稅金4
https://www.pacowu.url.tw/ 吳天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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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房屋或土地後,若有出售行為,該如何正確申報所得稅?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屋與土地時,應依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所稅,或就房地交易所得申報房地合一稅,而適用的稅制則取決於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如父母)取得房地的時間點。

 

個人出售繼承取得房屋、土地,小心大筆房地合一稅找上門

 

國稅局解釋,若繼承或受遺贈的房地由被繼承人於201611日(房地合一2.0上路)以後取得,則須依房地合一稅新制申報;反之,若房地取得時間為20151231日以前,則僅需針對房屋的交易所得申報綜所稅,適用舊制。

舉例說明,甲君於20213月繼承母親生前購入、供出租使用的房地,並於20245月出售,適用的稅制將取決於母親取得該房地的時間點。若母親是在20151231日以前取得該房地,甲君僅需針對房屋的交易所得申報綜所稅;若母親是在201611日以後取得該房地,則需依照房地合一稅。

 

一般而言,個人出售不動產適用舊制課稅,稅負相對較低,但仍須計算房屋部分的財產交易所得,並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新制者,無論交易是否有獲利、有無應納稅額,皆須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30日內,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等相關資料文件,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

 

即使適用房地合一稅,財政部仍設有「保命條款」,避免不合理的課稅情形。考量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可能因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需短期內出售,如因持有期間較短而適用高稅率,未盡合理,因此,繼承人(受遺贈人)在計算持有期間時,可合併計算被繼承人(遺贈人)的持有期間,以降低適用稅率。

此外,若房地歷經兩次以上(含當次)繼承(受遺贈)而移轉所有權,考量各次繼承人取得的時點與原因無法由人為操控,財政部進一步放寬規定,允許將「各次」被繼承人(遺贈人)的持有期間均納入計算,以適用較低稅率或自住優惠,符合條件者,課稅所得新台幣400萬元內免稅,超過部分適用10%稅率。

 

舉例來說,甲君的爺爺於20171月購買A房地,20221月爺爺過世,該房地由甲君的父親繼承,20231月父親過世,甲君再繼承A房地,並於同年11月出售,甲君持有A房地的期間可併計爺爺與父親的持有年數,合計超過6年,適用20%稅率。

 

若甲君、父親與爺爺在持有A房地期間皆作為自住使用(即所有權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完成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甲君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該自住優惠,則甲君出售A房地時,可享有400萬元免稅額,超過部分適用10%稅率。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財政部賦稅署》(相關報導:房子自住滿6年「還是被課房地合一稅」!國稅局曝忽略1細節,400萬元免稅額飛了|更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