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遺產稅 &贈與稅 > 保單變更要保人要注意!忽略1件事 當心慘被課雙稅 202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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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新聞網 邱怡萱】保單變更要保人,須留意贈與稅及遺產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保單變更要保人,因屬於贈與行為,應申報贈與稅,若原要保人在變更要保人後死亡,還需留意若符合死亡前2年內贈與,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說明,根據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亦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之權利。若父母先前以要保人身分繳付保險費所累積之利得,打算變更要保人為子女,因父母將自己應得保險法上的財產權益轉換為子女所有,屬財產移轉,贈與行為成立,應按截至保單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課徵父母贈與稅。
值得留意的是,若父母不幸於變更要保人之日起2年內死亡,該保單價值屬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須併入父母遺產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前為其子女投保多筆保險,甲君為要保人,被保險人為其子女,甲君已給付多年保險費,他在死亡前2年內變更保單要保人為其子女,未依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且繼承人辦理甲君之遺產稅申報時,漏未將該等保單列入遺產,該局查獲後,按所漏稅額處以0.8倍罰鍰。
另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被繼承人的配偶,及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所定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得併入遺產總額中課稅。該局提醒,若被繼承人在死亡前2年內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所贈與給子女的保單價值金仍是遺產,應課徵遺產稅。
該局特別呼籲,若納稅義務人欲變更保單要保人時,可就近向稽徵機關洽詢相關稅負問題,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