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房地合一税 > 卖父亲赠与房地 他因这事惨被补税77万 国税局说明了 2025-03-26
相关连结:https://www.ctee.com.tw/news/20250225700035-430103
张君於110年6月间取得其父亲赠与之房屋、土地各1笔,并由张君缴纳土地增值税75万元,嗣於113年7月间出售该房地。
张君於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时,误将其父亲持有土地期间所产生之土地涨价总数额295万元列为减除项目,经国税局审核后剔除。
国税局另查得张君受赠取得该土地时,曾缴纳土地增值税75万元未列报费用,乃予以追认减除,经重新计算后核增课税所得额220万元(295万元–75万元),补徵税额77万元(220万元×35%)。
高雄国税局表示,个人105年1月1日以后受赠取得之房屋、土地,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新制,於日后出售计算房屋土地交易损益时,其属赠与人(前所有权人)持有期间之土地涨价总数额,不得列为房地合一所得税减除项目。
依规定,个人出售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新制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之计算,是以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受赠取得者,指受赠时之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按政府发布之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后之价值)、相关必要费用及土地涨价总数额后之余额为课税所得额。
所称土地涨价总数额,仅限於个人持有本次交易土地期间所产生之涨价总数额,尚不含赠与人(前所有权人)持有期间之土地涨价总数额;至其受赠时因取得该土地所缴纳之土地增值税,则属个人因取得该土地而支付之费用,得自房地交易所得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