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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全面限定继承,还一定要陈报遗产清册吗?5重点保障权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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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9 / 继承法律知识 / 作者: 李冠和律师

陈报遗产清册

 

过去常听到父债子偿的故事,例如孩子一出生就背负父亲几千万的债务,永无翻身的一天。这件事在民国98610日,民法改成「概括继承限定责任」(全面限定继承)后就不再发生了。当时民众一片叫好,认为是德政。然而律师看过太多误会此制度的当事人,以为从此限定继承不用办,后悔当时没有办理抛弃继承或是陈报遗产清册(即限定继承),缘由为何呢?一定要陈报遗产清册吗?让律师说明清楚!

 

目录 

1 什么是全面限定继承?

2 什么是概括继承?

3 一定要陈报遗产清册吗?小心陷阱!

4 陈报遗产清册(限定继承)的优点好处

5 不办陈报遗产清册(限定继承)的缺点坏处(陷阱)?

6 如果当时有陈报遗产清册呢?

7 继承遗产后赶快卖掉或送人,是不是就不用还?

8 如果你是死者的债权人,该如何保障自己权利?

9 死亡前两年赠与,也要计入还钱的范围!

10 陈报遗产清册出错怎么办?

11 陈报遗产清册流程(限定继承流程)

11.1 期间

11.2 管辖法院

11.3 应提出家事声请状(陈报遗产清册)

11.4 应备文件

11.5 遗产之清算

11.6 费用

12 陈报遗产清册(限定继承)重点

13 结论:限定继承不用办?

14 常见问题Q&A

14.1 什么是限定继承?

14.2 该办抛弃继承还是限定继承?

什么是全面限定继承?

限定继承,白话文是指:继承多少遗产,就还债多少。

 

例如死者留有遗产100万元,负债250万,继承人最多只需要偿还所得遗产的100万元,超过的就没有还钱的义务(亦即150万不用还)。换言之,就是负有限的清偿责任。

 

而全面限定继承的「全面」是指,继承人不需要特别去办理什么事情,就自动适用限定继承(在修法前,要另外去办限定继承,才可享受限定继承),因此是相当惠民的做法,不会再发生因不懂法律而错过办理时限,或是不知死者去世,而继承了大笔债务。

 

But(人生就是这个But!),可别以为自动适用限定继承就什么都不办了,在有些情况下,还是要用自己的钱还债!(详后述)

 

什么是概括继承?

民法规定,在死者去世的一瞬间,继承人就承受了被继承人所有的权利和义务。白话来说,就是死者可以享受的权利,继承人也可自动享受;死者生前所欠人钱(或答应的事)的,自动变成是继承人欠人钱(或答应的事)。

 

重点是,不用特别跟法院或公家机关办理什么事情,就「自动」概括地全部继承了!

 

我都跟民众说明,这个概括继承的意思就像是变身咒语,死亡一瞬间,你就变身成死者(指在法律的权利义务上)!你就是死者,他做了什么,都要当作是你自己做的。

 

不过权利义务专属被继承人的事项当然不会算在内,例如你不会突然多了配偶(?)。

 

民法第1148条规定:

  1. 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但权利、义务专属於被继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2. 继承人对於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上面1148条第1项就是概括继承的规定,也是父债子偿的法律依据,不过第2项接著就规定了「限定继承」(这条就是有名的「概括继承,有限责任」)。

 

然而,很多人只看到第1148条第2项就以为现在全面限定继承了,然而民法后面还有很多条文没看到,因此产生了很多遗憾。

 

我猜为何不少人误会现在是全面限定继承的原因在於,这个第2项忘了加「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所以看起来这个第2项好像没有例外的情况。

 

但事实上,确实有其他法条明订「不以所得遗产为限」(第1162-2条第2项),所以是有例外情况的!(这不是来整人民吗…)

 

所以到底是什么例外情况呢?如何避免中招?就让本文说明清楚。

 

一定要陈报遗产清册吗?小心陷阱!

很多人以为现在是全面限定继承,有继承遗产才要还钱,所以没有必要办抛弃继承或是办限定继承(又称陈报遗产清册)。

 

然而,等到多年后,有一天突然收到债权人来函或是法院文书时,才惊觉原来还会被告,甚至最后诉讼败诉了必须还钱才叹息为何当年要省麻烦,没有去办抛弃继承或办陈报遗产清册,错失保护自己的机会。

 

或许网路上的文章碍於篇幅没有办法完整的分析,很多细节没有写出来。又或是被断章取义,以讹传讹,导致有许多误会。

 

然而当事人遇到后才叹息:「怎么会这么严重,不是已经全面限定继承了吗?为何我还要用自己的钱来还爸爸的债?」

 

怎么会这样呢?请继续看下去~

 

陈报遗产清册(限定继承)的优点好处

现行法已经全面限定继承了,但是为何还是听说有人去办限定继承,到底是在办什么东西呢?

 

是的,虽然目前已经全面限定继承,但是仍可向法院进行「陈报遗产清册」程序。

 

陈报遗产清册类似於过去的限定继承,所以为了沟通方便就直接称办限定继承了,讲陈报遗产清册,民众可能听不懂。

 

那么为何要陈报遗产清册呢?一定要陈报遗产清册吗?

 

通常情况是因为不确定死者的负债情况,但又怕被不知来路的债权人讨债(例如私人借贷、地下钱庄、资产管理公司、欠缴各种费用等)。

 

办理陈报遗产清册的好处是,透过法院的程序来确定到底有哪些债权人,也避免发生不适用限定继承的情况发生(本文重点!详后述)。

 

反面来说,如果没有办陈报遗产清册可能会丧失限定继承的权利喔!请继续看下去,你会发现原来没有办陈报遗产清册影响会这么大!

 

不办陈报遗产清册(限定继承)的缺点坏处(陷阱)?

有的继承人认为死者的遗产不多,应该没有在外面欠债,因此没有在3个月内办陈报遗产清册,错失保护自己的机会。

 

然而故事通常是这样的:

 

父亲去世,留有遗产600万元,应该没有欠债(继承人也不确定),继承人於是没有办陈报遗产清册就继承了600万元遗产。

 

然而,父亲去世多年后突然出现一个人某A,自称是死者的债权人,宣称死者生前跟他借钱500万没有还,而且还提出死者签名的本票、借据、资金交付的证明等。

 

继承人当然不服,双方一路诉讼。诉讼过程中,继承人强烈怀疑那些证物是伪造的,然而父亲已经去世了,死无对证,法院验笔迹也是说是父亲的笔迹。

 

父亲是不是早就已经还清了,只是没有拿回借据?父亲也从没有跟子孙说过,实在不知道当时发生了什么事情。然而因为债权人证据齐全,继承人一路败诉,最后还是必须偿还500万元。

 

继承人这样心想,好吧,没关系,当初继承了600万元价值的财产,还够还债。

 

原以为事情已经结束了,但是(人生就是这个但是),过几个月又跑出另个自称是父亲债权人的人某B,说父亲欠他300万没有还。继承人当然还是不服,心想父亲做生意清清白白,怎么可能在外面欠这么多钱!双方对簿公堂,结果继承人还是败诉了。

 

好吧,继承人心想,父亲早年做生意大江南北什么人都遇过,江湖在走,或许真的有什么故事父亲不愿意透露的,大概真的有欠人钱。

 

还好现在有限定继承,我最多就是把遗产剩下的100万赔给对方就好了吧?

 

然而,不是这样的。因为当初没有向法院办陈报遗产清册,所以儿子要赔给后面那位债权人某B的金额是225万元(计算式:600*300/500+300)])!

 

这里的计算式是按照债权比例来计算应偿还的金额。因为父亲欠某A500万和某B300万合计共欠800万,但是留遗产600万。因此按两位债权人的债权比例来偿还的话,应要还某A375万,某B225万元(请参考上面计算式)。

 

因此要偿还的总金额是225万元而不是遗产剩下的100万元!多出来的125万元,儿子要自己掏腰包(即自己的钱而非遗产)来付钱!

 

等等!那这样不就还超过继承的遗产价值了!?现在不是全面限定继承了吗?怎么要赔超过继承的份?

 

很遗憾的,在这个情况下,法律为了保护债权人,继承人是不能享受限定继承的(谁叫你当初没有办陈报遗产清册)。

 

当时修法因为损及债权人相当大的利益,因此法律在保护债权人方面,做了这样的平衡。

 

继承人没有去法院陈报遗产清册,那么法律就多保护债权人一点。

 

上面实例的法律依据规定如下:

 

民法第1162-1

  1. 继承人未依第1156条、第1156条之1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者,对於被继承人债权人之全部债权,仍应按其数额,比例计算,以遗产分别偿还。但不得害及有优先权人之利益。
  2. 前项继承人,非依前项规定偿还债务后,不得对受遗赠人交付遗赠。
  3. 继承人对於继承开始时未届清偿期之债权,亦应依第一项规定予以清偿。
  4. 前项未届清偿期之债权,於继承开始时,视为已到期。其无利息者,其债权额应扣除自清偿时起至到期时止之法定利息。

 

民法第1162-2

  1. 继承人违反第1162条之1规定者,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得就应受清偿而未受偿之部分,对该继承人行使权利。
  2. 继承人对於前项债权人应受清偿而未受偿部分之清偿责任,不以所得遗产为限。但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在此限。
  3. 继承人违反第1162条之1规定,致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受有损害者,亦应负赔偿之责。
  4. 前项受有损害之人,对於不当受领之债权人或受遗赠人,得请求返还其不当受领之数额。
  5. 继承人对於不当受领之债权人或受遗赠人,不得请求返还其不当受领之数额。

 

陈报遗产清册的法条结构比较复杂,即便是律师也未必非常熟悉,看不懂很正常,这也是为何本文必须用上面的实例故事来说明。

 

按照债权比例偿还的规定在民法第1162-1条第1项:如果没有陈报遗产清册,也没有照债权比例偿还,那法律效果规定在民法第1162-2条第1项,这时继承人的清偿责任是「不以所得遗产为限」,白话就是没有限定继承的保护了。

 

这也是为何上面实例中,继承人要自己另外掏125万元来还钱的法律依据。

 

另外注意,民法第1162-2条第2项但书的「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小朋友(未成年人)。因此当初修法的时候,其实只有对小朋友是真正的全面限定继承,大人并没有「完全」的限定继承,法条写得很明确,没有误会的空间。

 

回到当初修法的原意,其实就是为了保护小朋友,不要一出生就背负千万债务,因此法律才这样规定。

 

等等,你可能会问,这样某A(第一个债权人)不就占便宜了!按照债权比例,他只能拿375万元,但是他实际拿了500万元走!

 

是的,他确实占便宜了,不过民法第1162-2条第5项也规定「继承人对於不当受领之债权人或受遗赠人,不得请求返还其不当受领之数额」,这里「不当受领」就是指他占便宜多领了。法条说得也很清楚,继承人不可以跟某A要回多拿的钱。

 

晴天霹雳!原来多给出去的钱不能要回来!!(其实从这个地方就可以发现法律还是偏向保护债权人的,毕竟修法前继承人连有限责任的利益都没有。)

 

这就是没有办陈报遗产清册的陷阱!遗憾的是蛮多民众不清楚,不小心就中招了。另外也还好诈骗集团似乎还没有把歪脑筋动到这个地方。

 

因此,如果死者生前交友广阔,金钱交往复杂,可能有未知债务时,建议继承人们千万不要为了省事,更不要误会现在全面限定继承了,而不去办陈报遗产清册。

 

如果不幸遇到有心人,伪造借据或是欠钱的证据其实不难,在死无对证的情况下,确实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确实有欠债。

 

如果当时有陈报遗产清册,就可以设下防火墙,最多只赔到遗产的范围,至少不用赔到自己的财产。

 

律师这里也呼吁,全面限定继承不是真的全面限定继承,在上面的情况下还是会动到自己的财产,不要再以讹传讹了!网路上不少文章写得很片面,真的会令人误会。

 

如果当时有陈报遗产清册呢?

如果故事变成当时儿子有在3个月内陈报遗产清册呢?

 

因为某A是后来才跑出来的债权人,所以在陈报遗产清册的整个过程中,儿子根本不知道父亲有这笔500万元的债务,当然遗产清册里面不会记载这笔债务(陈报遗产流程详本文下面说明)。

 

因为后来某A跳出来讨债,因此要还500万元给他。不过,重点是,后来才跳出来的某B讨债300万元的时候,就只能拿到遗产剩下的100万元,而不是225万元!这就是办陈报遗产清册最大的好处!

 

民法第1162条明文规定:

被继承人之债权人,不於第1157条所定之一定期限内报明其债权,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

 

这里「仅得就剩余遗产,行使其权利」是指只能拿「分剩下的遗产」。所以某B只能拿走100万元,是法律明文的规定,没有模糊的空间。

 

如果后来又跑出一个某C说死者欠他100万元呢?很抱歉,因为600万元遗产都已经分完了,某C一毛都拿不到(谁叫你太慢出现!)。

 

请注意,这个是「有」陈报遗产清册的情况,如果「没有」陈报遗产清册,那儿子还是要自掏腰包还某C钱了(按债权比例还钱)。

 

因此,如果没有办陈报遗产清册,可能出现非常可怕的情况是:一直有债权人跑出来,那么继承人就要一直还下去。而且是用自己的钱还,不能主张限定继承。

 

继承遗产后赶快卖掉或送人,是不是就不用还?

错误,还是要还的,继承人必须赔偿换算之金钱。

 

如果是无偿行为,债权人可以用民法第244条撤销赠与。如果是有偿行为,会比较难撤销,但非专业人士要做到没有瑕疵可能还是有点困难。

 

如果你是死者的债权人,该如何保障自己权利?

从上面的实例故事可知,如果你是债权人记得要在继承人陈报遗产的期间去陈报债权,这样可以确保你的债权不会被侵蚀。也不会发生上面某B和某C拿不足钱的问题。

 

至於是不是要学某A,故意不去陈报债权,而全拿500万呢?

 

事情当然不是这么简单。事实上,如果某A有陈报债权(假如继承人有进行陈报遗产清册程序),而且是唯一的陈报债权人,那么某A还是可以拿回全额的500万元,根本没有必要故意「不」陈报债权。

 

总之,最好的方式就是遵期陈报债权。

 

那如果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去世,等到发现的时候,遗产都被其他债权人分完了,该怎么办?

 

如果继承人当初有陈报遗产清册,抱歉,拿不到钱了。

 

如果继承人没有陈报遗产清册,你还有机会!民法第1162-2条第4项规定:「前项受有损害之人,对於不当受领之债权人或受遗赠人,得请求返还其不当受领之数额。」这里的意思是债权人可以跟其他占到便宜的债权人要钱。

 

不过,钱已经入人口袋,其他债权人多半不会乖乖给你,结果还是要告其他债权人才拿得到。

 

所以你可以选择告继承人(如上面的故事),或是也可以告占到便宜的债权人,至於那个比较好,可以拿比较多钱回来,就要个案判断了,记得请找专业人士协助。

 

这么麻烦,所以还是记得早早主张债权吧!

 

死亡前两年赠与,也要计入还钱的范围!

很多人都忽略掉这个部分。如果去世前两年内继承人有受赠与,那么受赠的财产价值要加入还债的范围。

 

所以不一定是继承多少就还债多少。

 

民法第 1148-1 条:

  1.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二年内,从被继承人受有财产之赠与者,该财产视为其所得遗产。
  2. 前项财产如已移转或灭失,其价额,依赠与时之价值计算。

 

举例:死者遗产100万,负债250万,但去世前一年赠与了一间市价1000万的房子给儿子(当时有缴纳赠与税)。

 

那么儿子的还债范围就是1100万(1000万房+100万遗产,这里简化讨论税金部分暂且不论),所以死者的250万元债务全部都要还清,就不是只要还100万就好了。

 

此外民法第1148-12项规定,如果财产已经移转或灭失,例如卖掉、赠与、被地震震垮(?),还是要照赠与时正常市价还债。

 

陈报遗产清册出错怎么办?

因为陈报遗产清册涉及债权人的权益,如果债务人陈报遗产错误情节重大,最严重会导丧失限定继承的权利!请参考下面法条:

 

民法第1163条规定:

继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张第1148条第2项所定之利益:

一、隐匿遗产情节重大。

二、在遗产清册为虚伪之记载情节重大。

三、意图诈害被继承人之债权人之权利而为遗产之处分。

 

上面民法第1163条所说的「第1148条第2项所定之利益」就是指「限定继承」!

 

另外如果违反遗产陈报程序,继承人也要对债权人负赔偿责任。

 

所以进行陈报遗产清册的时候请特别小心!如果不是非常了解程序的话记得请专业人士协助,免得弄巧成拙。

 

陈报遗产清册流程(限定继承流程)

期间

於继承人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惟实务见解认为,超过三个月仍然可以提出声请。

 

管辖法院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之地方法院。

 

应提出家事声请状(陈报遗产清册)

撰写家事声请状(陈报遗产清册)递送法院。

 

应备文件

(一)户籍誊本:继承人户籍誊本及被继承人除户誊本。

(二)陈报人印鉴证明:至户籍地户政事务所办理。

(三)遗产清册。

(四)全体继承人名册。

(五)继承系统表。

遗产之清算

继承人陈报遗产清册后应行之程序

 

() 公示催告:於收受法院裁定后登报。

() 依法定程序清偿债务、交付遗赠。

() 於报明债权期间届满后六个月内,向法院陈报偿还遗产债务之状况并提出有关文件。

() 违反清算程序之责任:

继承人违反清算程序,致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受有损害者,须负赔偿责任。

前项受有损害之人对不当受领之债权人或受遗赠人,得请求返还不当受领之数额。

继承人未践行清算程序,亦未依比例清偿,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得就应受清偿而未受偿之部分,对该继承人行使权利。

继承人对於前项债权人应受清偿而未受偿部分之清偿责任,不以所得遗产为限。但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在此限。

费用

新台币 1,500 元。

 

陈报遗产清册要点

陈报遗产清册(限定继承)重点

如果死者有相当多的债务,记得去办陈报遗产清册。

如果死者生前交往复杂、财务状况不明确、或可能有不知道的债务,请办陈报遗产清册。

如果确定债务大於遗产,请直接办抛弃继承。

死亡前2年内赠与继承人之财产,要计入还债范围。

目前只有小朋友有真正的全面限定继承,成年人如果没有办陈报遗产清册,在特定情况下还是必须用超过遗产的钱来还债。

结论:限定继承不用办?

经过上面的说明,您觉得还有没有必要办陈报遗产清册(限定继承)呢?别怕麻烦,记得去办理吧!未来的你会感谢你的! 

常见问题Q&A

什么是限定继承?

白话来说就是:「继承多少遗产,就还多少债」。例如死者遗产150万但也有债务200万。继承人继承后,只需要还150万,超过150的部分不用还。 

该办抛弃继承还是限定继承?

如果您不确定死者在外到底欠债多少,但又希望继承遗产,建议可至法院办理限定继承(即陈报遗产清册)。但律师建议,如果遗产不是太多,还是直接抛弃继承比较干脆。这样可以避免未来一直有债主跑出来提告要求还钱,不仅可能被强制扣薪,事后还必须花钱请律师写诉状,东跑西跑各种机关处理事情,既然如此何不一开始就抛弃继承来得干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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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作者 

李冠和律师

宜和国际律师事务所主持律师。英国牛津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专长於遗产继承相关案件(遗产分割之诉、预立遗嘱、遗产纠纷、继承过户登记等)。李律师希望透过网路文章推广正确的继承法律知识,帮助在继承路上彷徨的民众能顺利继承,避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