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遺產稅 &贈與稅 >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財產及舉債所得資金,應如何申報課徵遺產稅? 2025-05-07
相關連結: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 ...
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因為重病已經無法處理事務的期間,所出售的財產和舉借的債務,繼承人要負責說明及證明這些錢的用途,如果沒有辦法提出具體的用途證明,這些資金都必須併入遺產課稅。另外,被繼承人不是在重病期間所出售的財產和借款所得的資金,在死亡的時候還有留存的部分,也是他的遺產,要併入課稅。重病期間定義係指的是「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所以若當事人已經意識不清醒,或無法行動自如,卻有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等行為,不但會招來國稅局質疑,繼承人也必須合理舉證,否則仍是白忙一場。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