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遗产税 &赠与税 > 死后提领辩解是要支付丧葬费就不构成犯罪吗?-林正椈律师、林隆鑫律师 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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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之后,以被继承人的名义提领帐户内存款,是否会构成伪造文书?如果辩称是要支用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用,主观上没有伪造文书的犯意,然而却没有跟其他继承人连系、确认、取得同意,是否提领者就不会成立伪造文书罪?
最高法院曾有见解:应该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综合判断主观上是否有犯罪故意
最高法院见解认为,在被继承人生前负担必要医疗费,以及为被继承人死后支出丧葬费,本来是天经地义之事,本无须法律特别教示。如果不论任何状况,都要求全体继承人必须先办妥继承事宜后,才能动用遗产处理父母丧葬后事,不但缓不济急,且对於孝顺却原本资力不佳之子女,在悲伤之余,又需为筹措丧葬费,殚精竭虑,无异是雪上加霜。
此外,有法院见解认为,依据国人生活常情,家庭中长辈年迈或生病住院时,确实会事先将个人银行帐户的印章、存摺交付予日常照护之子女,以备日常生活开销之支出。行为人为了支付相关丧葬费用,依据生前授权,此授权依民法第550条但书规定,不因当事人一方死亡而消灭。且以我国传统习俗中,常见丧葬期间诸事繁杂、多有花费而需频繁支出,不能以支付的丧葬费用低於实际提领,或实际支付项目与手写单据之金额略有不同,反推提领款项之行为,有主观上为自己不法所有的意图。
因此,行为人未经全体继承人同意以遗产支付被继承人的必要医疗费或丧葬费,倘若涉及刑事责任时,除了应该考虑上述各种实际情况外,并应依行为人的社会地位、能力、智识程度及有无民法上无因管理、委任关系不因当事人一方死亡而消灭等一切因素纳入考量,以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犯罪的故意、有无意识其行为的违法且能否避免等情,而分别为有、无罪、免刑或减轻其刑等举措,并能兼顾情、理、法的传统美德。
高等法院有见解认为:要考量是否有急需筹措丧葬费用等情形
高等法院有见解认为,不能无限上纲认为只要是丧葬费用,行为人就可以没有经过其余继承人的同意或授权,随意提领被继承人的存款,用来解免罪责。
如果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显然已没有急需筹措丧葬费用,而且没有不能知会取得其余被继承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形,继承人等也有相当余力得以共同讨论并逐一审核应该支付的丧葬等费用及处理被继承人遗产事宜,这个情形就跟被继承人亡故的初始,继承人在悲伤之余,为了办理被继承人之丧葬事宜,没有时间去仔细深究不一样。
如果在这个时间点有其余丧葬费用待支付,而须提领被继承人金融帐户内的存款时,理应会同其余继承人逐一核算确认,并取得其余继承人的授权或同意后,再行取款支付。
因此,在办理丧葬事宜完毕后始为提领,这时候没有急需筹措丧葬费用,同时也没有不能知会取得其余被继承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提领者可能就会构成伪造文书之罪刑。
本文结论与具体建议:
如果为了支付丧葬费用而在被继承人过世后提领存款,虽然可以主张来自於被继承人生前授权,主观上是为了延续先前为被继承人处理事务之心态,确信有受委任授权,因而在被继承人往生后支领款项,用以处理被继承人身后事等理由,用以说明主观上没有伪造文书的犯意。但是仍有法院认为,如果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显然已经没有急需筹措丧葬费用,如果没有知会其余继承人讨论,取得其余继承人同意或授权,可能会被认定有伪造文书的犯意而成罪。
所以,为了避免争议以及被告伪造文书成立之风险,在被继承人过世后去提领被继承人之存款,还是要取得全体继承人同意或授权较为妥适,否则即使是说明款项用途是用以支应被继承人丧葬费用,仍有可能遭法院认定成立伪造文书之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