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遺產稅 &贈與稅 > 死亡前5年受贈財產 遺產稅申報一次看 202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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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的財產,依「遺贈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若被繼承人生前因受贈取得的財產,於贈與人死亡時已依規定併計遺產課稅,被繼承人該筆受贈的財產,仍可列為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的財產,也就是不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舉例說明,甲君2022年2月1月贈與兒子乙君1筆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500萬元,甲君於2022年5月8日死亡,該筆土地應併計甲君的遺產總額課稅,乙君於法定申報期限內申報遺產稅,並全數繳清稅款。然而,乙君於2025年4月12日死亡,乙君的繼承人丙君申報遺產稅時,可將該筆受贈土地列為不計入乙君遺產總額的財產。
北區國稅局說明,「遺贈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旨在避免同一筆財產因近期內連續繼承而被重複課徵遺產稅,因此,被繼承人生前因受贈取得的財產,於贈與人死亡時,已依規定視為贈與人的遺產課徵遺產稅並繳納稅款,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後5年內接續死亡,為免被重複課徵遺產稅,受贈人受贈的財產仍可適用上述規定,不計入受贈人的遺產總額課稅。